2019年7月31日6时12分许,深圳交警接市民报警,称在龙岗区爱南路宝荷路口发生一起小车撞安全岛致车辆侧翻的交通事故。 接警后,执勤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勘查,发现事故车辆180°侧翻,车内空无一人,车旁站着一个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孟某兵)自称是肇事司机,驾驶室内还有未散的酒气,而孟某兵的酒测结果却为0,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与敏锐的直觉,民警认为肇事司机可能另有其人。 民警通过调取路口监控视频,发现事发时小车驾驶人身穿白色上衣,身形与衣着特征与郑某城高度吻合,而目击整个事故过程的附近居民也证实,在撞车后匆匆离开的肇事司机是郑某城。 证据确凿,郑某城最终承认自己就是肇事司机。 民警现场对郑某城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3mg/100ml,经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08.2mg/100ml,超出醉驾标准。 经调查,7月31日凌晨郑某城曾在某饭店喝过酒,6时许其驾驶粤BF9***7牌小车行驶至爱南路宝荷路口时,车头与爱南路安全岛路基发生碰撞。事发后郑某城离开现场到附近酒店洗脸,后联系孟某兵到场帮自己处理事故,因自己是饮酒后驾车肇事,为逃避交警处罚,便请求孟某兵为其“顶包”。 民警对孟某兵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郑某城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不想被处罚,一开始就不应该酒后驾驶。 无论是对自己还是于他人而言,酒驾都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因酒驾发生的事故,轻则伤,重则亡! 替人“顶包”是违法行为! 顶包者根据被顶包者的酒驾程度,承担法律后果也不同。如一般酒后驾车,顶包者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及扣留驾驶证的处罚;如果被顶包者已经达到醉驾标准,顶包者将涉嫌包庇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你的同伴喝醉了,也请千万不要让他独行,更不能任由他酒后驾驶,安全送归很有必要! “猎虎”进行时,请不要轻易尝试违法的滋味!
2019年8月1日20时58分许,深圳交警在龙岗区新木路路段设卡查车时,发现皖A号牌白色小型汽车的驾驶员赵某鹏浑身酒气,有危险驾驶的嫌疑。 经对赵某鹏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经抽血鉴定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5.54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据赵某鹏供述,2019年8月1日19时左右,其和二十多个亲戚在龙岗区华南城左湘右邻饭店吃饭喝酒,期间赵某鹏喝了两、三瓶啤酒。 赵某鹏为了提前为第二天出行做准备,明明已经到家休息下的他,再次外出驾驶皖A号牌机动车从停车场出发去平湖大街的一个加油站加油。给车辆加完油后,赵某鹏便开车回家,行驶至龙岗区新木路路段时,看到前面有交警查车,赵某鹏因喝了酒心里有些紧张,于是赶紧左转企图逃避查处。 不曾想赵某鹏早已引起交警的注意,还没等其驾车逃走,交警就过来让赵某鹏到设卡点接受检查,最终成功将“醉猫”查获。 现如今,犯罪嫌疑人赵某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 深圳交警“猎虎”不停!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24日15时许,徐某驾驶粤L号牌新能源小型轿车沿南山区常兴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家乐福路段时,车辆与同方向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范某姣发生碰撞,造成范某姣现场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如何发生? 事故现场路面完好干燥,照明条件为白天,交通信号方式为标志、标线。 经查,粤L号牌新能源小型轿车驾驶员徐某是网约车司机。事发时,徐某正驾驶粤L号牌新能源小型轿车由惠州某酒店接单送乘客到深圳南山区某园后返回惠州。 当徐某驾车沿南山区常兴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家乐福路段时,车辆与同方向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范某姣发生碰撞,范某姣瞬间被徐某驾驶的车辆压倒在地。 初步调查情况 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车辆行驶过程当中查看手机地图导航,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生命如此短暂,如果驾驶员徐某行驶时没有使用手机,如果电动车骑行者范某姣 没有走机动车道且佩戴了头盔,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可惜,人生没有如果,我们唯有警钟长鸣,不断告诫自己,细节关乎生命! 有关研究显示,司机在边开车边看手机时,发生车祸的概率是正常驾驶的23倍,打电话发生车祸几率是正常驾驶的2.8倍! 假如看一眼手机需要3秒,此时以60km/h的速度开车,那么3秒钟就会盲开出约50米,极易诱发交通事故。 正常情况下,以60km/h的速度开车,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刹车时,刹车的距离至少是20米;如果边开车边看手机,刹车距离会更大,后果将不堪设想。 若是在驾驶营运车辆的过程中分心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轻视。更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直接造成威胁。 生命经不起任何意外的侵袭,如果您是电动车骑行者,你需要知道: 1、请走该走的路 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各行其道原则和确保安全通行原则,切勿逆向行驶! 2、安全头盔很重要 电动车骑行者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相当于轿车驾驶员所系安全带,是人遇到危险后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必须戴安全头盔,慢速行驶。 3、遵守交通规则 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红灯停,绿灯行,斑马线前下车推行!除此之外,必须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4、借道通行要谨慎 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在本车道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准许在受阻路段内驶入机动车道;通过人行横道时,应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当你带上头盔,不驾驶超标车辆、不冲红灯、不走机动车道、不靠近大车盲区,当你规范驾驶、安全驾驶,那么,那些交通事故都与你无关!
自醉驾入刑以来(2011年5月1日)截至2019年6月30日,深圳交警共查处办理23881宗醉酒驾驶犯罪案件! 根据2019年醉驾查处数据统计分析,醉驾人员同比去年下降幅度达20.5%,说明广大市民对酒驾的危害性认识加深,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均有所增强。 2019年上半年,深圳交警共查处醉驾案件2343宗,明知违法,但还是有不少司机心存侥幸,冒着生命危险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更有甚者醉酒驾驶公交车,将他人生命安全视为儿戏! 2019年6月26日,深圳交警查获邓某增醉酒驾驶公共汽车,且刘某荣(共犯)帮助邓某增逃避吹气酒精测试,现两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2019年上半年,深圳交警共查获20名车主、同车人醉驾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7月30日凌晨2时30 分许,深圳交警接到路人报警称:在光明区田寮村田寮路炜东城停车场发生一起两车碰撞的事故。 (肇事车辆) (被撞车辆) 经查,刘某袁驾驶的粤B*****8号牌小车(搭载蔡某颂)车头与麦某杰驾驶停放的粤S****9号小型轿车车头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驾驶员刘某袁浑身酒气,有危险驾驶嫌疑! 民警对刘某袁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1mg/100ml,随后经抽血鉴定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3.73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经查,刘某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且醉酒驾驶,而在进一步调查取证过程中,交警还有惊人的发现,在碰撞事故发生之前,肇事车辆一直由同车人蔡某颂驾驶。 民警对蔡某颂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随后经抽血鉴定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8.69mg/100ml,也达到了危险驾驶的标准。 刘某袁在宝安区乐点KTV参加其朋友的生日宴会,期间刘某袁喝了两三瓶啤酒。22时30分许,蔡某颂驾驶租来的共享汽车来到该KTV与众人一起开怀畅饮。 7月30日2时许,蔡某颂驾驶粤B*****8号牌小车搭载刘某袁返回光明田寮家中。行驶至光明区炜东城路段停车场时,刘某袁要求蔡某颂把车给自己倒车试试手。蔡某颂拗不过刘某袁,便坐上了副驾驶位,任由未取得驾驶证的女朋友启动车辆。 两人皆饮酒,没有互相劝阻对方驾车,竟还相互纵容,以身试法!现如今,刘某袁和蔡某颂二人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予以刑事拘留。 只要将车驶离车原位,就可以认定有了驾驶行为。而只要驾驶员饮酒后在道路上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酒驾。 而在此次事故中。刘某袁属于无证驾驶且醉驾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警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不仅是常识更是铁律!
为进一步打击多次违法未处理车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稳定。深圳交警强化路面巡逻,同时依托大数据平台,精准出击,对多次违法未处理车辆严查严处。 一旦发生违法行为,一定要立即处理,违法不处理,只会令处罚变得更严重,法网恢恢,违法无处可逃,就算你骗得过自己,躲得过交警,还有电子警察正在目不转睛地看着你,大数据分析,查获你分分钟的事! 12次违法未处理 7月13日下午,深圳交警在松白路光明大道路口开展交通违法整治,重点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期间,接情报分中心信息推送称一辆车牌号为粤B号牌的小型轿车有12次违法未处理的违法行为,现正往该路段驶来。 7月13日16时,深圳交警成功将该辆小车在路口拦截。民警通过系统查询,证实粤B号牌小型轿车存在10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最终,深圳交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依法暂扣了其车辆,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10次违法未处理 7月24日下午,深圳交警在盐田进行日常巡逻工作时接情报中心研判,有一辆10次违法未处理小车在东湾三路行驶。 接报后,执勤民警迅速响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仅用5分钟时间到达东湾三路,将嫌疑车辆查获。 深圳交警现已对该车依法作出扣车处理,同时督促该司机及时处理违法记录。 32次违法未处理 7月29日上午,深圳交警发现一台32次违法未处理、逾期年审且达到强制报废的隐患车辆,正沿着沿江高速北向南福永收费站路段行驶。 情报分中心人员随即对车辆进行视频追踪,并迅速通知执勤民警进行拦截。执勤民警接到情报分中心人员的通知后,火速赶往该路段稽查隐患车辆。 7时5分许,当该车经过广深沿江高速福永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成功拦截,经对车辆信息及交通违法情况核实无误后,民警依法对其法进行处罚。 相关法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45日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移动电话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为止”。 在通知停驶后仍上道路行驶的,将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 处罚规定 依据《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300元罚款。 接下来,深圳交警将继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厉打击多次违法未处理等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对路面违法车辆实施精准、有效打击,同时希望广大司机们时刻具备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2019年7月21日凌晨,深圳交警在罗湖区沿河北路设卡开展“猎虎”专项整治行动。 凌晨2时37分许,一辆粤P号牌黑色小轿车进入民警视野,缓缓行驶在该路段上,现场民勤依例对该车进行拦停。 就在驾驶员打开车窗的一瞬间,浓浓的酒气迎面扑来,现场民警立即示意驾驶员,出示双证并熄火下车配合检查,与驾驶员陈某鹏同车的四名女乘客也一同下车接受检查。 现场民警立即对陈某鹏进行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经测试,驾驶员陈某鹏吹气数值结果显示为28mg/100ml,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现场民警根据驾驶员陈某鹏报取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到其驾驶证信息正常。不过,陈某鹏驾驶的这车可就不正常了,一查,该车辆竟存在多次违法未处理记录!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由于驾驶员陈某鹏未带驾驶证,现场民警按规定将其车辆暂扣处理,并依法对其予以罚款2000元、记12分处罚。 随后现场民警对驾驶员陈某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告知让其尽快带上相关证件前往交警服务大厅窗口处理车辆违法并取车。督促其半年后重新考取科目一,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否则将构成无证驾驶行为,面临拘留处置。 经了解,同车四人对驾驶员陈某鹏的酒后驾车行为表示知情,但都没有劝阻其违法行为。对此,交警对同车四人也进行了严厉谴责。 酒精的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视觉障碍 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饮酒后视野还会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4、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为了您与他人的安全,请您务必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深圳交警日夜“猎虎”可不要轻易尝试违法的滋味哦!
2019年7月28日,在宝安区新玉路蓝天科技园门口路段,发生了一起桂BW***8号小型轿车先后与行人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7月28日7时42分许,梁某吉驾驶桂BWR42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宝安区新玉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芙蓉蓝天工业园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 1、车辆与行人相撞 该车车头左侧与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发生碰撞; 2、两车相撞 该车车身右侧又与同向行驶由曾某基驾驶的粤B号小型越野客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 3、车辆与路肩相撞 该车车头左侧又与路肩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行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驾驶人涉嫌醉酒驾驶 深圳交警现场对涉事车辆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中桂BW***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梁某吉酒精测试结果为187mg/100ml,经血液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4.47mg/100ml。 梁某吉于2019年7月28日凌晨1时驾驶桂BWR428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东莞出发到深圳光明找朋友,两人一直吃东西喝酒到凌晨5时许。6时左右,梁某吉驾驶车辆从光明出发回东莞,途经新玉路时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行驶情况:斑马线前未减速 事发现场位于宝安区新玉路芙蓉蓝天科技园路段,事发路段为沥青路面,照明条件为白天,事发时,行人正通过人行横道。 当行人通过斑马线时,涉事车辆并未做到减速礼让,就在一瞬间,桂BW***8号小型普通客车疾速通过 撞飞路人,随后撞上另一辆白色小车。 生命诚可贵,且饮且珍惜,看着这一宗宗酒后引发的事故,看着一条条生命瞬间消失,你,还敢酒后驾驶吗? 酒后驾驶之人,是醉人更是罪人。酒后驾驶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后驾驶的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视觉障碍。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饮酒后视野还会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4、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遵纪守法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道路交通安全需要我们共同参与,如果您在路上看见酒驾之人,请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或0755-83333333进行举报,举报酒驾,有奖! 当你拿起酒杯之时,记得放下车钥匙,拒绝酒后驾驶,人人有责!
案情回顾 7月6日2时25分许,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深汕大道鹅埠镇路段发生了一起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一名行人被一辆小车碰撞后,又遭到后方车辆碾压,致行人当场死亡,两车先后逃逸。 现场民警通过多方走访,找寻目击证人,固定相关证据。但由于事发凌晨,事故现场缺乏监控设备,最近的监控网点在五公里外的县界交汇处,这给案情研判带来重重困难和不确定性。 缜密侦查:7小时锁定肇事车辆之一 为了快速侦破此案,交警联合多部门成立专案组,发挥合成作战功能,针对证据收集情况,赶赴现场进行进一步侦查工作。 民警通过仅有的视频监控资源进行分析研判,经过历时7个小时的奋战,终于锁定了其中一辆碾压行人的肇事车辆。 随后,交警立即传唤该车车主叶某辉前来接受调查。经过问询,叶某辉对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抽丝剥茧:迅速锁定另一肇事车辆 针对第一辆碰撞行人的车辆,专案组再次展开调查。通过视频监控和分析研判,民警初步锁定肇事车辆,但在核实过程中民警发现车主的信息与监控所见肇事司机体型特征差异较大,这又给破案带来了新的挑战。 随后,民警在分析该车行车轨迹时发现,该车日常在深汕合作区鹅埠镇和惠东县吉隆、黄埠镇一带活动。经过分析研判,初步确定肇事嫌疑人在鹅埠镇经营一家餐馆。 目标浮现:肇事者家人劝其自首 7月7日上午11时许,办案民警前往目标餐馆。通过讲述其中的利弊关系,嫌疑人家属最终承认了牟某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民警通过其家属联系到了肇事司机,而此时肇事司机已经在回老家的大巴车上。 当天13时许,民警前往惠东县吉隆镇下东洲村,在一偏僻临时厂房内,找到了肇事车辆。 当天21时许,肇事司机牟某到交警大队投案。 在法律和证据面前,肇事司机牟某、叶某辉对在深汕大道鹅埠镇路段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至此,深圳交警用时36小时,成功破获该起致人死亡交通逃逸案件,目前,两名肇事司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很多人都是害怕的,有的人或许心存侥幸,认为逃离现场就可以躲避处罚,其实,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往往更严重! 1、责任认定重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损害赔偿重 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3、行政处罚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4、刑事责任重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那么,驾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造成人身伤亡的 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好现场,并在第一时间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报警。 车损事故的 驾驶人可以自行撤离现场,或使用深圳交警事故视频远程处理系统快速处理。 总之,发生事故后一定不能选择逃逸,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交通肇事逃逸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夜幕下,华灯熄,周末的夜晚是五彩斑斓的黑,亲朋相聚、好友狂欢,你在餐馆、酒吧、KTV举杯的时候,有这么一群人也彻夜未眠,时刻等待着那些酒后开车的“醉猫”。 7月12日-7月14日全国各地交警加大力度,开展酒驾醉驾集中夜查行动! 一张图带你来看看深圳交警的十二时辰。 查!每辆车都必须查!吹!每个司机都要吹! 两天,廿四时辰,48个小时,截止至目前,深圳交警共查获,酒后驾驶50宗、醉酒驾驶28宗。 在查处过程中,交警还发现有个别“醉猫”竟无证驾驶且二次醉驾。 2019年7月11日22时53分许,深圳交警在龙华街道三联路东环二路路口开展猎虎行动时,发现粤B号牌白色宝马小车驾驶员陈某浑身酒气,涉嫌酒后驾车。 经对陈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2mg/100ml,随后经抽血鉴定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27.08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据陈某供述,7月11日晚上,其与四个朋友在龙华街道芙蓉楼吃饭,期间其喝了三四两白酒,饭后其驾驶小车从停车场出发准备回家,行驶至三联路东环二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在调查中发现陈某的驾驶证已被吊销,属于无证驾驶。陈某坦言自己在2016年11月曾因醉驾被查获,此次属于二次醉驾。 现如今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予以刑事拘留。 都说吃一堑,长一智,陈某倒好,好了伤疤忘了痛。 无证驾驶!罚! 醉酒驾驶!罚! 二次醉驾!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法律对所有驾驶人的要求。今晚,酒驾查处还在继续!再晚,交警都等你! 为了自己,为了他人,为了家中盼你归来的妻儿父母,请自觉拒绝酒后驾车!
2019年7月8日2时10分许,深圳交警接报警称沙井北环路往107国道方向春发酒店正门口有两辆小车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 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一方谭某涉嫌饮酒后驾驶粤L号牌小车与汪某驾驶的粤B号牌小车发生碰撞。 民警现场对粤L号牌小车司机谭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7mg/100ml,随后经抽血鉴定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2.05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据谭某供述:7月8日0时,其与朋友一起在沙井一家酒吧喝酒,一直到凌晨2点左右,其从酒吧出来后驾驶粤L号牌小车准备送朋友回去,驾车行驶至北环路时追尾了前面一辆小车。 现如今犯罪嫌疑人谭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予以刑事拘留。 无论是因为一时的侥幸心理,还是对法律法规的不甚了解,只要存在酒后驾驶,便已构成违法,必定面临严厉惩罚! 相关法律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的成本,你承担不起! 交通事故猛如虎,所带来的伤亡你无法预计,开车前的几杯酒,导致了多少惨烈的事故。 深圳交警打击酒驾决不手软!“猎虎”行动24小时在线!
2019年7月2日1时16分许,深圳交警在南山区沙河西路珠光路路段开展“猎虎”行动时,发现了一辆粤B号牌小车驾驶员柳某有饮酒后开车的嫌疑,但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 柳某表示自己只喝了两杯啤酒,拒不配合民警执法,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强制抽血。 酒精检测结果 经鉴定检验,柳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3.53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据柳某供述,7月1日当晚,其与朋友在南山区西丽一家鲜来鲜得的餐厅吃饭,期间喝了一杯半啤酒,一直到0时21分左右其朋友驾驶小车准备送柳某回家,车上包括柳某一共三人。 柳某发现落了东西在餐厅,就让朋友掉头回去拿,在此过程中,因为朋友对车不熟悉,所以就把车交给柳某驾驶,柳某便酒后驾车。不料,开出几百米后就被交警查获了。 虽是醉驾被交警当场查获,但柳某却始终拒不认罪,并且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柳某百般抵抗,拒不配合,还尝试把舌头伸出来舔酒精检测仪。在柳某百般狡辩之时,其同车朋友承认了柳某饮酒的事实,当晚大家在饭后还去了附近的KTV唱歌喝酒,虽然不知道柳某喝了多少,但是吃饭加唱歌全程有白酒、红酒、啤酒。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现如今犯罪嫌疑人柳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 交警在此奉劝各位司机千万不要侥幸,不可酒驾,更不可逃逸,多少无辜的人和家庭因醉驾之人,仅一夕之间便坠入无边深渊! 人在饮酒后,视野会缩小,对光线、声音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及时判断车距和速度;同时,因为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协调能力会下降,也容易困倦,势必不利于规范驾驶和安全行车。 酒后驾驶不仅是危险行为,更是违法行为,为了杜绝涉酒驾事故发生,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深圳交警每晚“猎虎”逢车必查,醉驾必罚! 每一个司机都一定要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学会拒接酒驾!
2019年6月10日凌晨,深圳交警在沙井北环路开展“猎虎”行动,对过往车辆进行逐一排查。期间,一辆粤M号牌的小型轿车的驾驶员(赵某)引起执勤民警的注意。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小车驾驶员赵某酒测结果为56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 据赵某的说法,自己并没有喝酒,之所以被测出酒精含量,都是因为自己吃了一根荔枝味棒棒糖。 关于食用荔枝后被查酒驾的案例,其实并非罕见,还有一种流传的说法是“一颗酒驾,三颗醉驾!”荔枝吃多了马上开车上路,可能被检测出酒精含量超标! 最终,因当事人赵某坚决不承认饮酒后驾驶并表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有异议,现场民警将赵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进行检测,其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55.59mg/100ml,进一步确认赵某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成立。 最终,民警依法对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作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 司机食用某些含酒精的食物后,有可能会被测出酒精含量,但其所含酒精只会停留在口腔中,只需残留口腔中的酒精挥发后,再测酒精含量即可恢复正常。除了荔枝,还有一些食物吃后也可能被判“酒驾”。 可能让你“被酒驾”的食物 ① 荔枝、榴莲、菠萝蜜 相信不少司机都看过有人因为吃荔枝被查出酒驾的新闻,而事实也确实如此。据测试,刚吃完这些水果酒精含量完全达到了酒驾标准,并且体质不同酒精含量也不同,大概要等到十分钟左右酒精才会完全分解,建议大家开车的时候不要去吃这些水果。 ② 藿香正气水 经过测试,喝了藿香正气水后酒精数值会很高,不过来得快去得也快,可以用清水漱口加快挥发其中的酒精成分。 ③ 咳嗽糖浆 止咳糖浆也是含有酒精的,但其含量并不高,建议喝了后过一会儿再开车。 ④ 提拉米苏、蛋黄派 很多小伙伴经常吃提拉米苏、蛋黄派这类小点心,其实吃完这些东西再开车是很容易被查出饮酒驾驶的,因为它们大多含有酒精的成分。同样不建议一边开车一边吃这些甜点。 ⑤ 酒心巧克力 这个应该不用解释吧,虽然这些酒心是甜的,酒精含量也算不上太高,但它也是酒啊,要开车的话还是不要吃为好。 以上描述的这些情况被称为“假性酒驾”。 若是真因开车前无意中吃了上述食物,遇交警查车时可向交警说明情况,要求漱口或隔5-10分钟再测试或者血液酒精检测,一测便知是否酒驾。 酒后驾驶不仅危险,付出的成本也是极大的,除了法律成本之外,酒后驾驶还要承担相应的附加成本,交警这就来给你“算账”!
2019年6月8日至6月9日,深圳交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猎虎”行动,共查获涉酒驾驶18宗,其中酒后驾驶14宗,醉酒驾驶4宗。 (图:“猎虎”行动查获人员) 2019年6月6日23时15分许,深圳交警巡逻至新洲路辅道五洲宾馆路段时,发现粤B****0号牌与粤B****J号牌两小车在新洲路辅道中间发生交通事故。 (图:粤B****0号牌车辆) (图:粤B****J号牌车辆) 执勤民警了解情况时发现粤B****0号牌车驾驶员刘某然浑身酒气,有危险驾驶的嫌疑,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5mg/100ml;随后经抽血鉴定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4.12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据刘某然供述: 2019年6月6日20时许,其和七八个同事在福田区泰然九路皇冠科技园里的一家烧烤吧吃烧烤,期间刘某然喝了四杯啤酒。22时许,刘某然用手机叫了代驾,但等了很久代驾都没来。着急回家看孩子的刘某然便驾驶着粤B****0牌号车从烧烤吧出发回家,途径泰然九路到深南大道东行,行驶至新洲路辅道五洲宾馆路段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 刘某然下车查看情况,看到对方没有受伤,准备报警时就看到后方来了一辆警车,刘某然表示是自己心急一时糊涂才喝酒开车。 现如今,犯罪嫌疑人刘某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7日被予以刑事拘留。 醉驾属于犯罪行为,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醉驾)。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一时侥幸换来的只能是后悔,酒驾的后果你承担不起!
5月30日晚,深圳交警接到市民孙某报警称:钱某驾驶粤B****P号牌小车在水官高速下平湖收费站时,追尾正常行驶的由孙某驾驶的粤B*****0号牌白色小车,随后驾车逃离现场。据报警人孙某讲述:事发后,钱某想与自己协商私了,且在沟通过程中,孙某闻到对方身上有浓重的酒气,就在孙某准备拨打报警电话时,钱某直接驾车离开。接到报警后,深圳交警指挥分中心立即通过车牌查询肇事嫌疑人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并组织警力马不停蹄地赶赴肇事嫌疑人居住小区,在停车场找到涉嫌肇事车辆。两个小时后,执勤民警在肇事者家中将钱某抓获。 (图:查询涉嫌肇事车辆)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经抽血鉴定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184.08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被查获后,钱某并不承认是自己开的车,谎称是朋友林某开车载其回家自己坐在副驾驶。在民警的警告下,钱某才供出事实。据其供述,5月30日19时40分许,其与五六个朋友在龙华区西头新村某饭店吃饭喝酒,期间喝了三两白酒。饭后大概21时左右其驾驶小车从停车场出发回家。途经水官高速平湖收费站出口时与前面一辆小车发生碰撞,之后其下车跟对方协商,但在商量过程中看到对方司机报了警,一时心里害怕就驾驶小车离开现场回到家中睡觉。知法犯法!决不纵容!现如今犯罪嫌疑人钱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予以刑事拘留。 (图:抓捕犯罪嫌疑人钱某) 5月31日至6月2日深圳交警连续三天开展酒驾整治行动,采取固定设卡和流动巡查相结合,利用查缉布控“鹰眼”系统作用,严厉查处涉酒、超员、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全市共出动警力1400余人次,警车290辆次,设置固定执勤点65个,共检查车辆15875辆次,查处涉酒违法97宗,其中酒后驾驶53宗,醉酒驾驶44宗。 (图:交警查处酒驾)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交警再次告诫每位驾驶人,酒与车钥匙不可兼得。无论何时,都不要抱有丝毫侥幸,因为酒驾的你真的掌握不了生命的方向盘!
2019年5月26日,深圳交警在大梅沙收费站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查处到一宗无证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据驾驶员叶某勇交代,当日中午14时30分,其姐姐金某华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载着当事人叶某勇前往罗湖区。 大概过了一小时后,其姐姐感觉有些疲累,便把车开到服务站,随后让弟弟叶某勇驾驶车辆上路。开车累了怎么办?找个安全的地方休息一下,或是让他人来驾车,这些都是避免疲劳驾驶的好办法。 这位姐姐的交通安全意识很值得点赞,可接下来这一幕,却又让交警心惊胆战!在交警要求驾驶员叶某勇出示相关证件时,却发现其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准驾不符和驾驶证过期没换证相对应的合法准驾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该机动车。在驾驶证被暂扣或被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也属于无证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1.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形式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会被纳入社会信用征信系统: (一)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的;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三)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四)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正所谓失信者寸步难行,在交通上,一旦成为失信人将会影响将影响你的吃、住、行、孩子教育等方方面面!开车上路必须带着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否则吃亏的只会是自己哦!
2019年5月14日16时37分许,深圳交警接报称,宝安区沙井上南大街某购物广场发生四车追尾的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深圳交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理,没想到本是处理车辆追尾事故,还“意外收获”一只“醉猫”。 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涉事粤B****P号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郭某亮浑身酒气,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执勤民警立即对郭某亮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9mg/100ml。而当民警询问其是否饮酒时,郭某亮是这样回答的:没有喝酒,只是吃了槟榔。 究竟是吃了槟榔还是喝了酒,咱们血检后就知道了。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附近医院抽血进行检验鉴定,血检值为102.53mg/100ml,已达危险驾驶的标准。吃了槟榔只会影响口腔酒精值,可不会影响血检值哦。 据郭某亮供述,2019年5月13日19时30分许,郭某亮和公司工人在布吉大芬村工地吃饭喝酒,期间郭某亮喝了一杯白酒、一瓶劲酒,还有两瓶啤酒,22时许吃完饭后郭某亮就去附近工地办公室视察工作。2019年5月14日凌晨1时许,郭某亮又去布吉大芬村工地里吃宵夜喝酒,期间又喝了两瓶啤酒。随后,郭某亮在工地睡觉,睡至10时许,其驾驶粤B****P号牌机动车去罗湖笋岗某修车厂附近吃早餐,期间没有喝酒,之后郭某亮在维修厂又睡了一觉。直到15时30分左右,郭某亮驾驶粤B****P号牌机动车准备回沙井,其从罗湖笋岗走北环大道转107国道,到了沙井走南环路转东环路,行驶至沙井上南大街某购物广场时追尾了一辆粤S****9号牌面包车,方向盘失控后又撞到了停在路边的两辆小轿车。发生事故后,郭某亮下车查看并报了保险,在其等保险公司的时候,交警到达现场并将郭某亮查获。 现如今,司机郭某亮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5月9日0时05分许,深圳交警接报称松岗义乌停车场发生一起两辆小车碰撞的交通事故。 接到报警后,深圳交警立即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 经了解,汪某驾驶豫QZ***5号牌小车行驶至松岗街道义乌商城停车场,车辆与曾某停放的粤BD****7号牌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碰撞部位损坏的交通事故。 随即现场民警对汪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但汪某拒不配合。 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强制抽血,经鉴定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7.42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不仅如此,执勤民警在调查中还发现,汪某在2019年2月16日就因醉驾被查获,并被吊销了驾驶证,此次是其二次醉驾,属于无证驾驶。 据汪某供述,5月8日晚上,其与三四个朋友在松岗街道大田洋附近一家大排档吃饭,期间喝了二两白酒,20时30分左右,汪某接到另一朋友的电话让其到楼岗村某酒店后面的一个大排档。 汪某赴约后在那喝了六七瓶啤酒,一直到凌晨0时30分,其驾车准备送两个朋友回家,就在停车场直行时,不小心刮到一辆小车,双方协商未果,对方报了警。 汪某表示,事发时所驾驶的小车是朋友的,因为朋友喝醉先行离开,所以自己便主动拿了朋友的钥匙送另外的朋友回去,没想到开了十多米就撞车了。 现如今犯罪嫌疑人汪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三、无证驾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酒后驾车的行为一直是交警杜绝的,但还是有很多人以身试法!结果,轻则伤,重则亡!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绝不只是一句口号而已。交警希望每个你能意识到酒驾的严重性,并且真正做到酒后不开车!
为切实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有力保障交通安全,深圳交警持续严厉打击重点违法车辆,紧密依靠“大数据”精准分析,迅速响应、周密部署,快速查获多次违法未处理车辆。 5月13日,深圳交警接到情报称发现一辆白色轻型厢式货车(粤B****Z)有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且在光明区有明显活动轨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深圳交警高度重视、快速反应,立即根据目标车辆的行驶轨迹特点,科学布局并前往查缉。 5月14日7时20分许,深圳交警在光明大道东长路口发现该车辆,经过一番追围堵截,最终在光明大道华星光电路口顺利拦截到该车。 经查询比对,现场民警发现该车存在18次交通违法未处理。然而,司机却一脸茫然,称未收到短信,对自己这么多次违法一事完全不知情。 在进一步检查车厢时,执勤民警发现该货车载有大量水果,为了避免水果积压在车厢导致腐烂出现财产损失现象,铁骑队员帮忙将水果搬运到路边,让司机及时通知货车将水果运走。随后,民警依法查扣该车辆。 一、八次违法未处理 5月15日,深圳交警在大梅沙收费站查获一辆8次违法未处理车辆,现场民警已依法对该驾驶人进行处罚。 二、七次违法未处理 5月16日16时48分许,深圳交警铁骑在延芳路开展机动车交通违法整治时,查获一辆小泥头车7次违法未处理,并且该车辆未年审,现场民警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和教育。 三、六次违法未处理 5月20日早高峰期间,深圳交警在海关路口查获6次违法未处理车辆,现场民警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开单处罚。 四、八次违法未处理 5月20日,深圳交警在大梅沙收费站开展整治行动,查获一辆8次违法未处理车辆,已暂扣行驶证。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45日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移动电话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为止”。 在通知停驶后仍上道路行驶的,将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 依据《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300元罚款。 此外,作为驾驶人请定期查询车辆违法状态,一旦爱车出现违法记录,务必及时处理!
(一)一些假牌、套牌车辆常常利用自己的“克隆身份”在马路上肆无忌惮地行驶,既对车牌正主造成困扰,又存在许多安全隐患!对“假套牌”这类“人人喊打”的违法,深圳交警从来都是严查严处!这不,短短几天时间内,就有三位司机因为对车牌动了一些“小手脚”。不仅12分被“秒扣”,还被处罚款!更有甚者被蜀黍请来“喝茶”! (图1:自己套自己牌的车主) 5月6日,深圳交警发现在龙华发现一台疑似假套牌车辆,随后龙华交警立即安排警力将车辆拦截。经核对,民警确认谭某驾驶的是一辆套牌车。 经了解,因新购入的奔驰车暂时未上牌,谭某便耍小聪明将名下的荣威车车牌装在了奔驰车上,他认为用的是自己车子的牌照,没有侵犯他人利益,不算假套牌。殊不知,自己套自己的牌,竟也构成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最后谭某的违法车辆被依法扣留,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和记12分的处罚。 (二)6月1号起,10项交管“放管服”改革推出新措施。同一车主不同车辆号牌互换使用,名下车牌互换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两车一牌尚且不可随便换用,非正规来源的车和牌就更得谨慎使用了,不然的话可能就像这位司机一样,一不小心就被扣分罚款! (图2:网上购车套假牌的车主) 5月8日10点许,深圳交警发现一台湘D号牌的车辆违法信息与原车辆记录信息不匹配,疑似假套牌,随即通过大数据对该车进行侦查。15分钟后,深圳交警锁定该车落脚点并安排警力将司机甘某抓获。 经查,甘某为了省钱,便花4万块钱线上购买了这台二手车,其悬挂的车牌也是他人号牌。 处罚结果 最后该套牌车辆被依法查扣,并处罚3000元,记12分。 (三)购车上牌都要通过正规途径,车牌的使用也要以合法正规手段,不要轻信流言,否则很有可能得不偿失! (图3:轻信流言终违法) 5月15日17点许,深圳交警接到一位司机报警称自己车辆在地库停放,却收到违法信息,怀疑自己车辆被套牌。深圳交警随即对目标车辆展开调查,并安排警力前往落脚点将司机当场抓获。 据了解,司机魏某在网上看到“双面胶粘贴车牌可躲避交通违法”的信息,心想借鉴此法逃避交通处罚,万万没想到的是他刚换上不到几天,就被交警查处。 处罚结果 最后该套牌车辆被依法查扣,魏某被处罚款5000,扣除驾驶证12分,并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为进一步挤压假牌套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深圳交警曾通过情报研判、警种联动开展“TW01”打击假套牌专项行动,将16台假套牌车“一网打尽”! 为进一步扩大战果,近日,深圳交警再次重拳出击,开展“TW-02”打击假套牌车专项行动。严查严打,绝不放过!分类研判,不留死角! 1、信息研判,严密部署 深圳交警针对假套牌车出没情况进行专门研判,通过海量排查信息及现场踩点的前期准备工作,将目标锁定在盐田某物流公司。据分析,该物流公司存在大量违法使用假套牌挂车的行为。 盐田交警立即启动联合勤务机制,拟定“TW-02”打击假套牌车专项行动部署方案,对该行动进行严密部署。 2、现场排查,通力合围 5月14日上午,盐田交警联合分局巡警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5个联合行动小组,对该物流公司拖车停放场地实行合围。 在联合行动小组成员的通力配合下,经过一个小时的现场排查,共查获13台涉嫌假套牌车辆!目前,深圳交警已对这些车辆作查扣处理,同时传唤该物流公司车队负责人及公司法人至大队进行下一步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也希望广大市民发现套牌车积极举报! 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深圳交警一直在行动!交警希望市民朋友们也能积极参与,共同建设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保持清醒的头脑,提前做好交通预判是行车时不可缺少的条件,有的司机就因缺失这些条件,当街经历惊险一幕。2019年4月29日凌晨,在罗湖区罗沙路辅道发生了一宗两车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交警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人员救助与情况勘查工作。 (图:事故现场) 凌晨3时52分许,天色黑暗,街上寂静,只见两辆大车横在路旁,周边的零件散落一地。事故发生后,涉事两车均无法启动,停在罗沙路西往罗芳路路段的车道上,李某驾驶的粤B号牌的黄色泥头车车前盖严重变形,水箱破损面目全非,不少零部件掉落在车身周边。江某驾驶的赣C号牌轻型自卸货车斜向停靠在另一车道的斑马线上,车尾部具有明显的刮损痕迹。所幸,现场无人受伤。经现场检测,双方驾驶员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均显示为0mg/100ml。 货车司机江某称:当天凌晨,自己正驾驶该货车在罗沙路上行驶,正当准备转入罗芳路时,突然遭遇车后方的猛烈撞击,“砰”的一声巨响被李某驾驶的泥头车追尾! 泥头车司机李某称:自己行车过程中没有集中精力,承认自己未与前方货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行车距离,导致本次“追尾事件”的发生。 事故责任判定:李某驾驶泥头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两车受损。李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夜间行车,照明条件有限,人眼的观察范围和清晰程度受到很大的影响,一旦驾驶员的主观意识上也存在松懈,更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夜间行车时不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更要远离疲劳驾驶、杜绝饮酒驾驶,牢记“一亮二净三不超”的交通安全意识。夜间行车虽然车少人稀,但不能因此放松警惕!事故发生往往就在一瞬间!交警也会夜间出马,针对货车、泥头车等交通违法重点区域和路线进行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