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7日5时2分许,深圳交警接报称在龙华区民丰路与新区大道交汇处卡瑞登酒店停车场,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深圳交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经查,何某生驾驶一辆共享汽车因操作不当与三辆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驾驶人何某生浑身酒气,涉嫌酒驾。遂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鉴定检验,结果为136.46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不光如此,交警在调查询问的过程中,发现何某生不仅醉酒驾驶,还无证驾驶!
无证还敢醉酒驾驶?那么,问题来了
1、无证的他是怎么租到共享汽车的?
2、无证又醉酒的他是怎么将车开到停车场的?
3、事发时,何某生身边有人吗?
据何某生供述,8月16日23时左右,其和朋友刘某、王某三人在福田区福星路一家潮汕大排档吃饭喝酒,期间何某生和刘某每人喝了两瓶的啤酒,王某没有喝。
喝到8月17日4时左右,刘某通过手机软件租了一辆共享汽车,随后王某驾车载着何某生和刘某回民治卡瑞登酒店停车场,到达停车场后,王某把车停好便离开了。
于是,本准备将车还回去的刘某就把车给了何某生,后来刘某因担心何某生没驾驶证不会开车,便就坐在副驾驶上陪何某生。没想到的是,何某生因操作不当就与停车场内的三辆小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停车场的保安过来直接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交警到达事故现场。
现如今,犯罪嫌疑人何某生、刘某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其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我们知道,酒驾是一种违法行为,而醉驾更是一种犯罪行为,一旦被抓,要被罚款、拘留、吊销驾照!不过,许多司机不知道的是纵容他人醉驾的,也会被认为是共同犯罪!
交警温馨提示广大司机:请你坚持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不要纵容身边的人喝酒开车!
“猎虎行动”交警是认真的!心存侥幸酒后驾车的“醉猫”们,任何侥幸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