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三百元罚款。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临时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使用远光灯,处五百元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一次记1分。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手持操作移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三百元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一次记3分。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使用远光灯的,处五百元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一次记1分。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周期期限届满,累计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计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向行驶的,处三百元罚款。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处五百元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款规定: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一次记3分。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五一”至“十一”期间的所有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梅沙片区、大鹏半岛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及预约通行措施,自驾前往须预约。如车辆不预约前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处三百元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1分。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二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二百元罚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五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五百元罚款。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机动车道内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驾驶机动车走应急车道是会被处罚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或者隧道内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罚款:(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二)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紧急停靠带的。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一次记6分。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行人闯红灯是会被处罚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的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罚款处罚。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电动自行车必须登记上牌方可上路行驶。根据《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要求安装号牌或者过渡期标识,不得故意污损、遮挡。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十三):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附载儿童的,应当确保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根据《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记3分。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9修正)》第二章第九条规定: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五百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改装、加装的装置。
答:尊敬的驾驶人您好,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六条规定,校车需要配备安全设备。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尊敬的驾驶人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未按照规定让行的,处五百元罚款,记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