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酒后见人品,有人喝了酒后喜欢搞事情,有人喝了酒后喜欢睡大觉。可若是酒后搞完事情又呼呼大睡,那就叫人头疼… 2018年10月29日22时37分许,深圳交警接报称在布吉街道木棉湾湖北兴利工业区里路段有一名喝醉酒的男子开越野车乱撞。 深圳交警接报后立即前往现场,对现场情况进行一一勘查,对涉事物件搜查取证。 执勤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肇事粤B牌小车车头右前侧与停在路边一小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以及造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一台、小孩玩具车一台、缝纫机一批、叉车一台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执勤民警到现场后发现肇事粤B牌小车车头右前侧与停在路边一小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以及造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一台、小孩玩具车一台、缝纫机一批、叉车一台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玩具车、自行车、缝纫机车、叉车,还有肇事车辆,这么多款式的“车”都给撞了,这肇事司机怎么和“车”过不去了? 当蜀黍发现“罪魁祸首”,肇事司机罗某时,闻到他身上那阵熟悉的味道。ok,懂了! 深度醉酒状态的罗某怎么也叫不醒,执勤民警只好开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强制抽血,罗某下车后仍在“梦周公”,直接倒地酣睡,四仰八叉,连警车专用的停车位都要给这个醉汉霸占。 当交警蜀黍将肇事司机罗某,拉下车后,罗某竟“以天为被 以地为床”,躺在地上继续呼呼大睡! 最后罗某被抬进了医院进行强制抽血,经鉴定检验,罗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高达247.18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为了防止罗某再干出格之事,蜀黍将其约束至酒醒,而等到罗某稍稍清醒一些时,却是一问三不知…… 一、司机本人:一问三不知! 据罗某自己说,29日晚上其与五个客户在龙岗区木棉湾村附近一火锅店吃饭,期间喝了些红酒和高粱白酒。大概喝到22时左右,吃完饭后发生了什么事自己都不记得了,醒来发现自己已经被交警“盯着呢”。 自己是喝断片儿了,可是搞的动静却不小,围观群众看得是清清楚楚! 二、现场群众:看得一清二楚! 经询问现场群众得知,事发时罗某驾驶小车冲进岗亭,倒车时撞了路边的车辆,随后又加大油门往前冲,撞倒了店铺门口的电动车,但罗某仍然没有停下来,一直来回乱撞。 围观群众中江某上前跟罗某沟通,发现罗某浑身酒气,迷迷糊糊,说话都打结了,还自言自语,根本不听劝告,仍继续驾驶车辆。 江某见情况十分危险,便和其他群众拿来灭火器往小车里面喷,罗某才停下来。 现场群众见此赶紧报警处理,报警后4分钟左右民警到达现场,小车驾驶员才终于被控制住! 三、查处结果 现如今犯罪嫌疑人罗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
入秋后人体进入疲劳期,容易出现浑身乏力的情况,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秋乏”。驾驶过程中若感觉困了累了,为了您与他人的安全,停下休息片刻才是正确的做法。因为,谁也无法预料司机一秒的打盹竟让无辜乘客丧命... 简要案情 2018年10月23日00时39分许,田某满驾驶粤B9L55S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林某维、王某迪)沿南坪快速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福龙立交路段时,车头与停放在该路段由林某勇驾驶的粤BX9158号中型专项作业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一名乘客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从视频中可见,驾驶人田某满睡眼朦胧,两名乘客正在后排休息。 困意袭来,司机几次打盹,就在司机几乎把眼睛闭上的这一秒钟,车辆撞上了前方的作业车。 接到报警后,深圳交警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勘察,凌晨十二点半,为何作业车会停在机动车道内?案发时究竟发生何事? 田某满,粤B9L55S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为滴滴专车司机;事发当日,其从2018 年10月22日15时开始接单,包括事发单,一共接了3单滴滴专车业务。事发时,他搭载乘客从宝安机场到龙岗布吉,行驶至南坪快速路福龙立交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 林某勇,系粤BX9158号中型专项作业车驾驶人,为深圳某电力设备公司员工;事发当日,他及其另外三名同事驾驶一辆作业车、一辆防撞车在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审批的情况下,在南坪快速路由西往东检修路灯,检修完毕后,放撞车先行离开,林某勇在原地等候其同车同事,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林某维,王某迪,系粤B9L55S 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 事故初查原因 经初查:田某满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 深圳某电力设备公司未经批准在道路上作业,且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深夜行车,本就是在与自己的生物钟做抗争,瞌睡虫一作祟,人的精神无法集中,行驶过程中无法及时对突发情况做出判断,采取正确的避让措施。 且恰逢秋季,因为秋乏,疲劳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 简要案情 2018年11月1日早上6时左右,在布龙路转南坪辅道上发生一宗交通事故,一辆货柜车追尾撞上停在路边的环卫作业车,把环卫车撞出十多米,并且把蹲在路边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困在护栏和车底之间。 消防到现场后把护栏割开,救出被困环卫工人。经过医生初部检查,所幸只是软组织挫伤。 事发时环卫作业车开着警示灯并且有警示发光牌,经过民警对事故的初步调查了解,货柜车司机涉嫌疲劳驾驶! 闭眼瞬间,悲剧闪现。在此,蜀黍提醒各位驾驶人,驾驶过程中务必主动预防疲劳驾驶,做好以下三点 杜绝意外与事故! 一、睡好 保证足够睡眠和良好的睡眠效果。睡前1小时内不多饮水、不进行过度脑力工作。 二、吃好 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提高身体素质。选择易消化、营养价值高的食品,勿暴饮暴食。 三、调整好 科学安排行车时间,注意劳逸结合。驾驶时间应在 2 ~ 4 小时之间,避免长时间保持固定姿势。
11月3日19时21分许,一辆辽宁籍重型半挂载重牵引车行经兰海高速公路兰临段一处17公里长下坡路段时,因驾驶人频繁制动导致车辆制动失效,车辆与前方收费站排队等候的多车相撞,造成15人死亡、44人受伤。这种连续、长距离下坡路段常被人们称为“死亡路段”,类似事故并不鲜见。据中国商报报道,仅兰海高速2004年开通以来,这段“夺命17公里”陡坡路段就至少造成66人死亡。那么,针对连续长下坡的事故高发路段,在现有条件下该如何提升其安全性呢?我们来听听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特约专家官阳的观点。 兰海高速这起事故让人感到悲痛。对于这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道路设计和收费站选址问题、收费技术落后导致的收费站排队拥塞问题、多次发生严重事故而没有得到有效整改等很多有代表性的问题,媒体上已有不少声音,相信有关部门会根据进一步调查结果认真研判,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由于道路在实际建设中会受到很多条件限制,包括经济条件、历史技术条件等,要想完全避免这些问题、在短期内全部改造所有类似长下坡隐患路段也是不现实的。 前不久,笔者随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相关部门到山西调研事故多发路段,在S329临汾段,同样也有一段在长达27公里的连续长下坡后设置收费站的高危路段,与本次事故路段情况十分类似。由于常年连续事故多发,这种位置交警都派有专门力量进行值守,在交警的能力和权限范围内想尽了办法,但事故依旧多发。 那么,针对这样的连续长下坡路段的公路事故,在线型、坡度、收费站位置设置等方面一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有哪些防范事故的措施呢?我认为主要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重点考虑。 (图1:兰海高速兰州南收费站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现场) 一、打造“自诠释道路”,“积极引导”驾驶人做正确的事 据报道,兰海高速多车相撞事故中,半挂车驾驶人是第一次行经该路段,不了解路况,制动失效后车速加快,驾驶人惊慌失措,错过了收费站上游最后一个紧急避险车道,导致事故发生。实际上,在这个路段,本地驾驶人熟悉路况,基本不出事故,出事故的大都是外地驾驶人。 沿着这个思路去思考,如果能够设法让外地驾驶人也能像本地驾驶人一样去熟悉路况呢?做不到100%一样,70%-80%,甚至95%能做到吗?这就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交通安全对策理念——打造“自诠释道路”。 自诠释的道路,就是要用积极引导的办法,设法在视觉方面吸引和控制驾驶人的注意力,及时告诉驾驶人该怎么做。“积极引导”的概念是上世纪70年代初美国先提出来的,即:“如果不能始终在危险时保护驾驶人,我们就必须向他提供足够的信息,让他能自己保护自己”。 这种视觉控制与引导,特别重要的就是要在驾驶人需要改变操作程序前,有充分的时间并得到明确清晰的指令,以使驾驶人知道该做什么事情,并在最准确的位置进行最正确的操作。如告诉司机在哪里要控制车速,控制什么样的车速,在哪里要控制什么样的车距,在哪里要检查刹车等。其实,本地驾驶人比外地驾驶人,主要就在这点上具有优势。简单说,我们在标志标线的设置上,无论是位置还是内容、形式上,还可以做很多功课。 像兰州这次事故,收费站上游就设有多处紧急避险车道,但肇事车辆驾驶人不熟悉路况,一路上不仅忽视刹车系统可能会过热的问题,错过降低车速的时间点和最佳位置,还错过了进入紧急避险车道的最后机会,以致造成恶性伤亡事故。 自诠释道路是道路安全的基本对策,它不能替代一切,但却是现有条件下能做的、成本最低、速度最快的改善措施。 二、尽可能减少会引起驾驶人突然改变驾车状态的因素 在道路安全人因技术对策里,提到逻辑公理,就是道路状况应该符合驾驶人的逻辑认知。很多事故的起因,都与出乎意料的非常规因素打乱了基于心理预期建立起来的一连串自动化动作有关,这种突然出现的状况,导致了驾驶人的“磕绊”。 像这样的持续长下坡、多弯道的路上,有两个非常典型的突发事件就是“变道超车”和“弯道疾驰” ,这会使行驶速度和车距发生突然改变,导致前方或后方车辆的驾驶人措手不及,更频繁地使用刹车。 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关键有三个:一是控制车距,二是控制车速,三是抑制危险的变换车道行为。在这些方面,不仅有很多交通工程的办法可以做,也提醒我们需要更多地去改善和加强驾驶人培训。 比如控制车距,可以通过标志和标线技术,在路面、路侧提供更清晰准确的参照物。其中,数行车道的虚线数目是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比较难,除非在这方面很有经验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人才能做到。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曾研究过一个更简单的方法,就是在理想车距之间,在车道中央画两个圆点,然后在路侧竖立一块标志,告诉驾驶人与前车保持两个圆点就是安全间距。比如,车辆时速为60km/h,安全的跟车距离是50米左右(3秒),那么这时只要相隔50米处画两个圆点,告诉驾驶人与前车保持两个圆点就够了。如果车速高达110km/h,安全的跟车距离大约是91.5米,这就需要在91.5米的两端画两个圆点。 英国也有同样的做法,但是用箭头替代圆点,要求与前车保持两个箭头的间隔。我国的标志标线技术标准里有这种箭头设置式样,但几乎很少使用。 (图2:英国高速公路上控制车距的标志标线组合) 比如抑制超车行为,我们就需要在标志标线上做功课,一方面设置禁止超车标志,另一方面改变行车道的标线形式,用实线代替虚线,还可以增加隆声带来强化这种提示,一个轮胎驶上隆声带,就会有很强的噪音,驾驶人就会受到警示。当然,全程限制超车是不科学的,人的心理耐受力都有阈值,压抑太久也不行,所以要在道路视距和线型允许超车时,调整标线,解除超车禁令,但在危险路段前,一定要禁止超车。 在限速方面,什么地方需要限速、限速多少等都是不一样的。特别是长下坡路,既不能一刀切也不能传递误导信息。因为错误的限速提示,可能会误导驾驶人的心态,改变驾驶人心理预期。 美国的国家标准要求,限速标志要每2英里(3.2公里)设置一次,以便让驾驶人有持续的限速意识。在设置降速限制时,也要每隔300-800米做一次降速提示,逐级降低车速,为的就是给驾驶人车速逐级降低、路况逐渐复杂的提示,是道路路况的一种“自诠释”方式。 在科学设置限速标志之外,还可以利用压缩行车道的宽度来影响车速。 这个话题还有一个要点,就是全天候的视认性问题。我们的路上很多标志标线和轮廓标的夜间视认性不好,非常影响驾驶人搜索参照物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在路面上和道路两侧,我们还是有很多改善的功课可以做的,要设法让不熟悉路况的驾驶人,能够接受到明确的指令,而不是含混不清的提醒。 三、结合长下坡等道路情况 加强对货车的积极引导和管理 在山区持续下坡的公路上,行驶到多长的距离时大货车的刹车会开始过热并可能出现刹车失灵的状况?为什么刹车会过热和失灵? 在实际中,大货车长下坡刹车失灵的事故并不鲜见,这些都催促我们要检视我国目前的货车技术标准要求、监督检查机制以及驾驶培训机制。追求发展速度,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 针对刹车失灵问题,除了检视货车生产、使用和技术标准等以外,还应该设法结合道路条件进行一些改善: 一是要在路上提示驾驶人避免刹车过热,尽量使用液力缓速器(欧美国家,液力缓速装置是大货车的标配,我国大客车已经强制安装,也有部分型号货车已安装,只是驾驶人未必会用); 二是要在刹车开始过热的路段,设置醒目和容易使用的降温区,强制车辆进行降温; 三是国家应该考虑在这类货车上安装刹车系统温度传感器的可行性,给驾驶人明确报警提示。 很多路开通很久了,应该掌握了一些数据,特别是车辆刹车系统在哪个范围里容易出现问题,那么在上路行驶时,就可以在这个范围之前做一些补救工作,比如: 降温和休息区的设置位置是不是有调整的机会?即使降温区不够了,能不能在沿途相对平缓的地区,在路侧甚至牺牲一部分道路空间和效率,来设置一些紧急停车区,以便让驾驶人多几个缓冲机会? 在紧急避险车道之前,设置充分的预告设施,告诉驾驶人在哪个位置就应该检查刹车了,而不是让驾驶人一路往下开,等错过了紧急避险车道才发现刹车失灵。 在特别危险的一些地方,应考虑设置强制要求大货车进行临时停车降温或检查后再通过的设施,这样做也许会牺牲更多效率,但如果没别的方法,也比冒险更值得。 当然,这些都是没办法的办法,如果有条件和能力,还是应该在十几公里甚至几十公里长下坡上寻找一些地方,研究能不能调整一些道路的基本条件。如果不行,最起码限速和紧急临停设施要再完善和细致些。 四、提升驾驶培训质量 培养驾驶人的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 驾驶车辆重点不在学会操作机械的过程,而是要培养规则和安全意识,要知道如何才能安全地高速行驶,如何与其他道路使用者互动、与道路互动。所以有很多基本的安全意识,要被转化到驾驶人的底层记忆里去,比如: 安全视距和车距意识:起码要有3秒意识,也要知道6秒意识,要知道在路上,跟随前车的距离要保持3秒是基本要求,而如果看不到6秒以外的路况是非常危险的。这时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要先降低车速。 车道意识:要知道不能随便切换车道,每一次变道都是一次冒险。 危险驾驶行为的识别意识:比如突然变换车道截断他人的行车线路,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你根本无法判断后车驾驶人和车辆是不是有能力及时降速和停下给你让路。 困难路况条件下的专项技能训练,也是一个重要领域:比如在持续下坡时,要学会独特的驾驶方式来迟滞车速,而不是一味依赖刹车系统。这样的培训不到位也是一种重要缺失,特别是对职业驾驶人,这些培训更应该加强,原来没学过,现在应该强制回炉再培训。 长下坡公路不是中国独有,但这种路上的事故之多却是中国独有的。道路是危险的,在国际上,有公认的三个级别的安全对策方法:消除、减轻、警告。也就是说,能消除的一定要消除,消除不了的,要设法减轻(路侧障碍物前增设导轨型护栏就是一种减轻方式),减轻也做不到的,就要有充分的警告,让驾驶人能设法保护自己,少犯错误。长下坡路的危险,消除不易,但减轻和警告,应该是可以尽量去做的。
你以为酒后驾车的只有男司机吗?NoNoNo...其实女士酒后开车的也不在少数! 女性司机酒驾的多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在交警历来的酒驾查处整治过程中,女司机都不是重点执法对象,便开始钻自认为的“查酒漏洞”,到头发现,违法不分男女,“遭殃”的还是自己! 2018年10月29日凌晨2时,深圳交警在光明辖区公常路羌下收费站路段设立卡点,开展酒驾专项整治“猎虎”行动。民警在查车点检查车辆时,发现一辆小轿车缓缓驶来,民警示意车辆停车,并对驾驶员进行例行检查。蜀黍走近一闻,车内弥漫着酒精的味道!民警立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33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将面临记12分,罚款1000-2000元的处罚,且暂扣驾驶证半年。可就在民警检查李某行驶证时,才发现李某今年于10月16日取得驾驶证,目前仍在实习期! 按照规定,实习期扣满12分的,将注销驾照。 李某一听驾照要被注销,必须重新报名参加学习考试,懊悔不已!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道理你都懂,但总有人以身试法,亲身体验“世上没有后悔药”! 抱着侥幸心理,罔顾交通法规哦~蜀黍可是24小时盯着你!不管白天黑夜,”猎虎“不停歇!
65岁的老人,走过多少风风雨雨,尝尽多少苦辣酸甜,本是子孙满堂承欢膝下的年岁,一场意外却过早地将他推向死亡的深渊! 2018年11月1日上午,在龙岗区园山街道横坪连接线大万新村路段,发生一起轻型普通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深圳交警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勘查取证,经了解,65岁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受伤后于事故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 2018年11月1日11时47分许,骆某驾驶粤B5F9M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龙岗区园山街道横坪连接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 途经阿波罗农庄路段时,发现杨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后因刹车不及,该车车头与同方向行驶由杨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车身发生碰撞。 “砰”的一瞬,老人的生命之钟因这重重一击,永远地停止了转动…… 初查原因 杨某 杨某驾驶非机动车违规进入机动车道行驶,因疏忽大意,未查明道路交通情况,突然变道,且未按规定戴头盔,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骆某 骆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因疏忽大意,对发现的危险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随着年纪增加,体质下降、反应迟钝、判断能力较弱,操控能力下降,遇到交通事故伤亡的概率大于成年人。 截止至今年10月19日,全市共发生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7起,死亡27人。占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总死亡人数的12.16%,同比去年减少25人下降48.08%。 涉及老人的交通事故中,步行、摩电交通方式为致老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交通方式。步行交通方式发生事故死亡18人、占比为67%;骑、乘摩托车和电动自动车交通方式发生事故死亡7人、占比为25%。 不按交通信号横过机动车道、驾乘电动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行驶是致老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1、老年人安全意识不足 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与意识也相对较弱,甚至有的老年人存在“我是行人,车子不敢撞我”的错误认识,以致涉及老年人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2、判断能力较弱 由于年龄和自身受教育程度影响,老年人判断能力较弱,接触安全教育的机会也少。对于新事物的接受能力不如年轻人,对当前迅猛发展的道路交通缺乏正确认识,体会不到马路上的险情。 3、操控能力下降 老年人行动迟缓,反应迟钝,敏捷性、平衡性差,导致交通行为时有失当;且老年人的交通工具绝大部分是自行车、二轮电动自行车等,这些车辆都是“肉包铁”,车辆稳定性差,一旦操控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极易导致人员伤亡。 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要想保护好这“镇家之宝”,就请您务必这么做! 1、子女在老年人外出时应提醒,要走人行道或者靠路边行走;横过公路时要从人行横道线上通过,同时应注意左右车辆情况,确保安全后通过;行经有信号灯控制的路段时,要按交通信号灯行走,不闯红灯。 2、老年人外出时最好有家人或亲属陪同;夜间单独外出要选择视线较好的道路;穿着反光面料或有反光条的老年人专用服装。 再看回本案,事故发生时,65岁老人头部撞在挡风玻璃上,导致挡风玻璃形成凹陷状态,一个惨剧再度酿成…… 近年来,电动车事故频发,虽时间地点人物不尽相同,但大多有一个致命的相同之处,那便是:驾驶人、乘客未佩戴安全头盔! 不戴安全头盔大大增加了事故中驾乘人员的致残率、死亡率。头部是人体最为脆弱的部位,只要受到碰撞,很容易造成颅脑损伤。如果戴上头盔,头部受到的损伤便会降到最低。 但总有人视安全头盔于无物,一幕幕悲剧就此上演! 女乘客乘“黑摩的”摔落倒地,司机趁乱逃跑! 后座乘客突然摔倒,抢救无效后死亡…… 带上安全头盔,一个简单的动作却能在发生意外时,起到保命的作用。所以,驾乘人员都要养成从“头”做起的安全意识! 有关研究结果表明,当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时,骑行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防止85%的头部受伤,不戴头盔头部损伤率是戴头盔的2.5倍,致命伤不戴头盔是戴头盔的1.5倍,头盔对于电动车驾驶者来说,相当于轿车驾驶员所系的安全带,是骑行者遇到危险时的最后一道防线。 为了整治道路交通违法现象,降低因不正当驾驶乘载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深圳交警一直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大力整治严查涉摩涉电违法行为! 10月31日,交警蜀黍联手市监委蜀黍,开展源头管理,突击电动车门店! 上至老人下至稚童,凡是在外出行务必安全至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队伍中不仅有我,更该有你!
11月2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原因新闻通气会上,相关部门公布了公交车坠江前最后监控视频。一乘客因琐事与司机发生激烈争执互殴导致车辆失控。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因为一个人坐过站,却让一车人提前到站,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教训极其惨痛!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重庆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后,除了表达对死者的哀悼之外,我们更应该反思和思考!碰上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做? 一、对于乘客 一方面,乘坐公交、客运车辆外出,要遵守秩序,文明乘车。发生坐过站等情况,请在下一站下车,切勿要求司机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地点停车! 另一方面,若遇个别乘客无理取闹、干扰司机安全驾驶,不要做“旁观者”,要联起手来,敢“管闲事”,及时制止闹事人员。这不仅是为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更是为全车乘客生命安全负责! 二、对于公交车、客运车辆司机 要时刻将行车安全和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置于首位,遵守交通法规,集中精力,不要分心。行车过程中如遇乘客无理取闹,要保持冷静,牢记安全驾驶操作规范,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停车并报警。 切勿因一时冲动与闹事者争吵甚至斗殴,从而导致车辆失控发生悲剧。 看看下面这位乘客的做法,有网友称:这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图1)。 (图1) 这并不是多管闲事,而是拯救生命!不仅是拯救其他人的生命,也是拯救你自己的生命! 不止是公共交通,在我们日常开车时,也会在车内出现吵架、大闹或者斗气的情况。开车本是一件需要谨慎对待的事,不管对自己还是他人的安全都得以负责的态度。有些人一旦被愤怒冲昏了头脑,就容易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 在车上争吵打闹,导致驾驶员情绪不稳,驾驶员也可能将情绪带到驾驶上,开快车、乱变道,甚至冲撞的情况。 开斗气车,心理只想着报复对方,只图一时的情绪发泄,却有可能换来一场严重的意外。主动或者被动造成的分心驾驶,其实,都是非常危险的举动! 作为乘客,也要考虑车辆的行驶安全,做到不妨碍司机的安全驾驶! 其实,类似“重庆万州公交车”事件,此前也曾发生过。 一、2018年4月2日,安徽蚌埠,包师傅驾驶长途大巴正常行驶,在距终点还有2km时,一名女乘客忽然提出要在路边下车。包师傅向其解释:这里是繁华路段,大巴不能停车。不料这名女子突然抢夺方向盘来回转动,车辆也随之来回左右晃动(图2)。 (图2) 乘客劝阻、包师傅提醒,这名女子态度强硬,充耳不闻,见抢夺方向盘无效,又开始推搡、击打包师傅。包师傅提醒她有危险:“你胆子怎么这么大?”该女子放言:“我胆子就是这么大!” 最终,为了避免发生意外,包师傅牢牢抓住方向盘保持车辆稳定,在靠边停车后报了警。涉案女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2018年3月8日下午17点45分,深圳一辆公交车正从闻檀道总站开往半山半海总站方向,行驶到盐梅路(离盐田站台500米左右)时,车上一名醉酒男子突然从车厢后面冲过来,拍打驾驶员头部,驾驶员立刻将公交车停靠路边,而此时,该名乘客竟然抢夺方向盘,并强行坐靠在方向盘上。最终,该名男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10天。 命运的方向 抢夺正在行驶中车辆的方向盘,不仅严重威胁驾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由于机动车高速运行在公共道路上,还极易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从各地司法判决来看,乘客抢夺正在行驶车辆方向盘的行为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种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蜀黍再次提醒大家:车辆在行驶的过程中,驾驶人、乘车人不能随意停车、下车,更不要在车内打闹争执,以免再酿悲剧!
好不容易刹住车,后车怼上来了。 来看几个案例。 前车刹车灯亮起,就是一个危险信号。你意识到了吗?遇到前车减速,立即收油门,前车持续减速,就快速点刹车,通过刹车灯将危险信号传递给后车,并扫视后视镜,发觉后车无减速趋势,立即寻找出路,避免前后夹击。
未成年人道路交通安全的话题,一直被大家所关注着。近日,江西新余发生了一起惨案,用血的教训再次提醒大家引以为戒! 警情通报 10月28日16时58分许,一辆小型轿车在渝水区经开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时,乘车人钟某(13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通过道路限高横杠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当场死亡。 视频看得很揪心也很痛心,可悲痛之余,我们更应该深刻反思,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 这样的事情已不是第一次发生! 在微博上,蜀黍经常收到网友的举报,称看到小孩把头探出天窗的现象。孩子的脑袋伸出天窗外观赏风景,看似惬意,其实却充满危险。 (图1)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马路如虎口,危险处处有!如此“晒娃”(图2),真不敢想象,万一突然一个急刹车会发生什么…… (图2) 部分家长和孩子安全意识薄弱,时常做出一些危险举动,让人吓出一身冷汗! 不系安全带、未乘安全座椅(图3) (图3) 在深圳,不管是前排还是后排都要系安全带!4周岁以下儿童乘车必须使用儿童安全座椅。违者将被处300元罚款。公交车、出租车、旅游包车等营运车辆可不用;各种类型的载货汽车可不用,但是儿童不能坐副驾驶位。 未满12周岁在路上骑车 深圳一名妈妈让九岁男童独自骑车上路,结果半路上,男孩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男孩下颌受伤(图4)。 (图4)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 在道路上玩耍 10月26日,宝安区一名8岁女童在路边玩耍时,遭一辆右转弯的小车碰撞碾压,女童当场身亡(图5)。 (图5) 家长应让孩子明白,无论游戏多么有趣,都不可到路上玩耍。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道路,小区内的车行道也不容忽视。 带着孩子横穿马路 从小我们就知道,过马路要走斑马线,红灯停绿灯行!而这位家长竟带着自己的孩子从滚滚车流中横穿而过(图6)。 (图6) 未成年人对车速和车距的判断能力较弱,所以,如果家长和孩子一起过马路,一定要牵住孩子的手,注意观察路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重要的是一定要走斑马线! 不佩戴安全头盔 一辆电动车坐了四个人!?不考虑车的感受,也要考虑孩子的安全啊!头盔呢(图7)? (图7) 有研究显示,骑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和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头部受伤,其中四分之三以上的致命伤发生在头部。但如果正确使用了安全头盔,就能有效减少头部伤害。 看了上面这些案例,你是不是也默默为他们捏了把汗?这究竟是“熊孩子”,还是“熊父母”呢? 孩子天性活泼好动,但不分场合、不顾危险、且无有效监管的活泼,只会给孩子带来致命危险,将一个家庭拖入悲痛的深渊。 蜀黍再次提醒各位家长,儿童交通安全不容忽视!家长们都长点心吧,这么危险的动作别再让孩子去做!谁都不希望悲剧发生!
还记得今年四月份的超级大虎王张某吗?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35.78mg/100ml,位居深圳有史以来血检数值最高“宝座”!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24日晚22时许,张某饮酒过度,开车停在半路,昏睡在驾驶位上被执勤民警查获,在医院抢救了一整晚才醒过来。 无独有偶,就在半年后...又一名男子饮酒过度,昏睡车上,是想挑战超级大虎王的“宝座”吗? 究竟发生何事?跟着蜀黍去一探究竟(见图1)! (图1) 文某驾驶粤B9***S号牌小车行驶至此,停车趴在驾驶位上睡觉,开着车窗,过往的车辆司机见状,立即打电话报了警。 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文某浑身酒气,昏迷不醒,疑似酒精中毒,便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文某送至医院救治(图2)。 (图2) 经抽血鉴定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高达398.36mg/100ml,是醉驾标准的近5倍。 文某因急性酒精中毒在医院抢救了五个多小时,一度病情危急,直到23日凌晨5点,才从病床上醒过来(图3)。 (图3) 据文某供述,自己患有高血压十余年,且近几年时常胸闷心悸,但平时真的很喜欢喝酒,喝了酒就找代驾。 22日晚上,文某与朋友在南山区一火锅店吃饭,期间自己喝了一斤白酒,当晚22时左右,据文某自述,印象中自己在火锅店里面叫了代驾送他回家,但后面是什么情况自己就记不清了。 直到第二天醒来,在交警的告知下,才知道自己醉驾还在北环大道停车睡着。 文某的妻子前来交警部门处理文某的事情时,黯然神伤,对民警说道,文某平时就经常喝醉,说了很多次都不听,自己是既痛恨又无奈。 据文某妻子自述,那天晚上不停拨打文某的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妻子担心不已,直到晚上11点多,电话被交警接起,这才知道丈夫进了医院,慌慌张张赶往医院。 醉驾属于犯罪行为 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醉驾)。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现如今犯罪嫌疑人文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我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图4)。 (图4)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讲到烂的道理却依然有人以身试法,试图抢占虎王“宝座”, 你是否想过,你倒是酒足饭饱了,而你的家人却没日没夜地为你担惊受怕! 文某的妻子表示:“把他抓了也好,希望他能得到教训,驾驶证也吊销了,开不了车,家人也不用一直担心他。” 一滴酒一场祸一起事故一身错!广大驾驶员们请牢记:驾前贪杯,驾后伤悲!千万不要做让自己后悔不及又让家人提心吊胆的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10月18日,浙江嘉兴。一男子骑着电动车在与一辆货车并排行驶时,忽然失去平衡与左边大货车相撞并倒地。可怕的是,货车后轮从电动车上碾过后又从男子头部! 幸运的是,因为它—— 一个并不是什么高科技的头盔,男子头部被实实在在护了起来,使他幸免于难。 在骑行时自觉佩戴头盔,是对自我安全负责的良好习惯。还有更多案例可以佐证这一点。 (图1) 案例一(图1):电动车突然失控倒地,骑车人被一辆轿车碾压头部,由于佩戴了头盔,他安然无恙。 (图2、图3) 案例二(图2、图3):路边停放的白色轿车突然开门,将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撞翻在地。此时一辆泥罐车恰好经过,后轮从女子头部轧过。幸运的是,女子戴了头盔,脑部虽受挫伤,但没有颅内伤,生命没有危险。 10月25日上午9时许,浙江嘉兴,一位90后外卖小哥左转闯红灯,与一辆直行的SUV撞倒在地。其实,由于汽车过路口时速度本来就不快,这位戴了头盔的小哥原本可以避免受伤。但是,从视频发现,在碰撞瞬间,他的头盔突然飞了出去…… 换个更清晰的角度看,黄色头盔在外卖小哥还没倒地时就远远飞了出去(见图4)。 (图4) 事故导致外卖小哥头部受伤,被送医治疗,幸运的是没有生命危险。 据处理事故的民警介绍:“外卖小哥虽然戴了头盔,但只是‘走走形式’,并没有把卡扣系上。” 有研究显示,骑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和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头部受伤,其中四分之三以上的致命伤发生在头部。但如果正确使用了安全头盔,就能有效减少头部伤害。研究证实,对自行车骑行人而言,安全头盔可使头部受伤和颅脑损伤的几率分别减少63%和88%。 可见,头盔虽小,关键时刻却能保命。那到底要如何正确使用呢? ① 量好头围或试戴头盔后确定头盔尺码,佩戴时需将后部调解器开至最大(图5)。 (图5) ② 水平佩戴头盔,不可前仰或者后翘。头盔后翘会遮挡视线,无法保护头的后部位置的安全性,头盔前仰会导致头盔无法保护前额位置的安全性(图6)。 (图6) ③ 将调节器旋紧,直到头盔不晃动并感觉舒适(图7)。 (图7) ④ 调整头盔两侧织带黑色分叉扣的高度,使耳朵的位置正好位于前后两个织带中间(图8)。 (图8) ⑤ 将下巴插口的位置调整好长度并扣紧,以下颚处留有一指空隙,为安全又合适的佩戴方法(图9)。 (图9) 提醒 安全无小事。 交通出行,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还是非机动车、行人,你所做出的每一个动作,哪怕再细微,再不经意,都关乎到你的生命安全。 所以,任何关系到你生命安全的小细节,也全都不是小事。 (部分素材来自嘉兴交警、温州交警、南湖晚报、公安部交通安全微发布)
8岁的孩子,还没来得及看懂父母的喜怒哀乐、还没来得及尝遍生活的酸甜苦辣、还没来得及看遍世间的花开花落,就在这短短的一瞬,生命,在8岁这年被永远定格…… 2018年10月26日16时42分许,在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洲大道福海工业区北门无名路美宜佳路段,发生致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交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侦查了解。 (图:8岁女童命丧车下事故现场) 2018年10月26日16时42分许,范某驾驶粤BDF6918号小型轿车在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海工业区北门无名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美宜佳路段。 右转弯时,该车车头右侧与右侧道路的行人熊某发生碰撞,熊某倒地后该车右前轮又与熊某发生碾压,造成熊某当场死亡。 深圳交警对肇事司机进行询问调查及事故成因排查,对其行车路线进行了解,查明事故成因。 初查情况:范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右转弯时,未注意右侧道路交通情况,疏忽大意。 目前,该事故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死亡弯月”这个词听起来就让人不寒而栗,就在10月26日中午,致命的右转再吞噬一人。 2018年10月26日中午,在龙华区民治街道油松路工业路口,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自行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自行车骑行人当场死亡。 10月26日12时许,谢某春驾驶粤BGJ92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龙华的华南物流园出来走梅观高速要回去盐田拉货柜,因不熟悉道路误进入油松路,沿油松路右转工业路时,与放学后正骑自行车回家吃饭的张某(11岁)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当场死亡。 经查,目前,该事故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在致命右转弯面前,多少鲜活的生命直面死神的镰刀,虽然车祸发生的时间和位置各不相同,但有一点却完全一致:事发前,大车全部为右转行驶。 大货车在右转弯过程中,司机会有一个视线死角,如果此时有人、车在旁边,很容易发生车祸致死。这一死角即内轮差,人们形象地称为“死亡弯月”。 那么,大货车转弯时离多远才安全? 车身越长,转弯幅度越大,形成的轮差就会越大。小型车最多产生接近0.6米的内轮差,而大货车则可达到1.5米到2米多。 一、远离货车 1、非机动车 绿灯时,不要抢超正在转弯的车辆,更别在红灯时超越斑马线,记住:咱是肉包铁! 2、行人 过马路要与机动车始终保持距离,记住:1.5米以上! 3、机动车 前后轮的轨迹,永远存在内轮差,记住:转弯永远要警戒! 除了内轮差造成的“死亡弯月”,视觉盲区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一定要避开货车的盲区, 特别是大货车的这些位置。 (图1:货车盲区示意图) 为解决因视野盲区造成的交通事故,目前龙华区正全面推广试行泥头车盲区可视系统。通过改装右前、右后视镜支架,解决视野盲区。 (图2:龙华区正全面推广试行的泥头车盲区可视系统) 请一定远离大车的视线盲区!确保自己处于司机的安全视野中。 同时,这个案例也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一直以来,学生的交通安全,都是交警关注的重中之重! 中小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固然方便,但需要注意的是,未满12周岁是不能独自骑车上路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第一是为了保证他们的安全,第二是遇到一些紧急情况的时候,他们不能做出相对的应急措施,所以千万千万不要放任未满12岁的小孩骑自行车上路! (图3:骑车出行,戴好安全头盔很重要!) 许多事故都是因为孩子的无知,和家长学校的疏忽造成的,这的确值得学校和每一位家长的深思! 交警多次进校园开展学生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安全知识普及、知识问答互动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 (图4:深圳交警进校园开展学生交通安全教育) 未成年人的交通意识较为淡薄,家长的监护责任和学校的安全教育,都需要不断加强!只有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才能防止悲剧的发生!
10月19日傍晚,浙江金华一处路口,驾驶人王某将车停在停止线前,正在等待绿灯放行。 忽然,一团垃圾从他的驾驶室车窗里被扔了出来,丢弃在马路中央。 (图1) 这时,停在王某后方的一辆车稍稍往前挪了一下,随后驾驶室车门打开,一名男子下车走到王某车旁,麻利地从地面上捡起垃圾,迅速地从驾驶室车窗递了回去。 (图2) 绿灯亮起,王某启动车辆离开,后车男子也上车离开。监控记录下了这整个过程。 短短十几秒,发生了什么?驾驶人王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很羞愧:“不应该乱扔,我以后一定不会这样了。” 他说,等红灯时,自己习惯性点了根烟,看到绿灯快要亮起,就顺手把香烟盒从驾驶室丢了出去。“没想到那个交警突然出现了,把垃圾还给了我,提醒我不要车窗抛物。” (图3) 原来,后车驾驶人是金华交警直属二大队都市新区中队副中队长李巍,当时已是下班时间,因为着急赶回家,制服和反光背心没来得及换下。 “因为绿灯要亮了,我捡起来还给他,整个过程就几秒,好在这位驾驶人十分配合,立刻就收回去了。” (图4) 李巍说,文明出行靠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大家都做到了,我们的城市也就更美好了。 文明出行靠的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对交通规则和社会公德的自觉遵守。支持李巍,为所有文明交通参与者点赞!
因情侣间争吵而酒驾的,深圳交警见过,为看望生病孩子而酒驾的,深圳交警见过,但你们听说过有人为了吃个鸡爪而酒后驾驶的吗?深圳交警最近就遇到这么一个“馋猫”,就为了那一口鸡爪,又是醉驾又是撞车还企图甩锅! 2018年10月21日22时15分许,深圳交警在盐田区云汉路8号沙头角保税区50号小区路段处理事故时,发现粤B牌小车的驾驶员谢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深圳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6mg/100ml,随后经抽血鉴定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8.7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图:深圳交警对谢某进行酒精吹气测试) 经查,21日当晚谢某到公司同事宿舍吃饭,吃饭期间四人喝了差不多一斤半米酒,饭后谢某走路回家,在将近到家的时候谢某突然想起鸡爪落在了同事宿舍,于是乎谢某便回到家取车钥匙,驾驶小车从停车场出发。深圳交警可说了,酒后驾驶必定出事,果不其然,还没出停车场呢,谢某就惹事儿了。 谢某在倒车时一时没留意,与停放在车后方的小车车头发生了碰撞,发生事故后,谢某下车查看觉得没什么大碍,就想驾车离开。被撞小车车主江某赶紧叫停谢某,谢某下车和江某争执了起来,谢某称这里不能停车,对方不应该把车停在这里,江某闻到谢某浑身酒气,想拍下车牌报警处理。 喝了酒的谢某见阻拦不了,害怕自己酒驾的事情因此被交警查获,便跟对方说“有什么事回来再说”,说完之后便驾车离开现场,江某立即打110报警。 你们猜此时谢某心里在想啥?回家?自首?藏身?不不不,身为一名吃货,谢某此时心心念念的当然还是那个还没吃到嘴的鸡爪啦。谢某心心念念着放在同事宿舍的鸡爪,执意开车回到同事宿舍拿,途中心生一计,打电话告诉自己的表弟李某刚刚发生的事情,还叫表弟过来帮忙开车载其回家。回到小区门口时便看到交警在调查此事,谢某见状,便让表弟跟交警承认是他开的车,随后两人均被带回调查。 自己为了吃口鸡爪,醉酒驾驶撞车逃逸后竟然还让表弟为你顶包?幸好,表哥不懂事,可表弟明事理。在民警的劝告下,谢某表弟道出实情,表示自己不应该隐瞒事实,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而后谢某也对醉驾撞车行为供认不讳。现如今犯罪嫌疑人谢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
2018年10月23日凌晨1时15分许,深圳交警在加强盐坝高速巡逻时,发现往罗湖方向大梅沙隧道口一辆粤L牌子白色小轿车从隧道内逆向往大梅沙方向行驶,过往车辆纷纷躲避,险象环生。 凌晨时分竟敢在高速公路上疾速逆行,这样的危险举动,不仅让深圳交警担忧,在大梅沙收费站执勤点执勤的夜巡民警也接到多个司机的举报、投诉。你是肆意放纵了,别人却是忧心忡忡,为了尽快拦截此车,深圳交警通过判断该车的逆行方向,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拦截。 凌晨1时17分许,白色小车快速进入大梅沙隧道,在隧道内与对向车辆多次险些发生碰撞。深圳交警迅速安排警力进行布控,同时要求驻守拖车加强路面管控拦截! 凌晨1时25分许,当深圳交警准备在二通道西山吓出口拦截时,该车已经提前通过西山吓路口路段。深圳交警对该车行车方向进行判断,并立即以最快时间掉头赶向罗芳路入口。 凌晨1时35分,最终,白色小车在行驶至二通道东行沙头角出口处时,被深圳交警拦截! (图:拦截现场) 当交警将司机罗某查获时,闻到罗某当时浑身酒气,也就是说,这位司机做的错事可不止逆行这一件。现场民警立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显示棒红灯亮起!该男子酒精含量为21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民警将该男子带至医院抽血并作进一步处理。经初步了解,司机罗某夜晚和朋友一起在盐田吃夜宵喝酒,因其车辆挡住别人的车辆,在挪车时,因喝酒太多失控,不知不觉就驾车逆行上了高速。 一句“不知不觉”可不能为这些危险至极的行为脱罪,做了错事,就应该要做好接受相应处罚的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依法对其进行罚款3000元,记12分处理。 很多醉猫都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天黑了夜深了交警也就不在了,想都别想,无论是白天还是黑夜,深圳交警时刻在岗。为净化交通秩序、消除隐患、降压事故,深圳交警开展“平安守护”整治行动,安排警力在主干道设卡查车,强化整治及路面防控。不想和深圳交警来一次“深夜相会”,就不要轻易尝试“放纵的滋味”,不然的话,就别怪交警让你尝“牢饭的滋味”。
在深圳,有这么一群人,只要群众需要,哪里就有他们的身影,他们就是交警铁骑。 近日,南山一名4岁女童在铁架上玩耍时不慎摔倒昏迷,需要立即送往医院就医,但在送往医院途中,遇到晚高峰,幸好得到交警铁骑相助,女童被及时送达医院就医。 据了解,当时孩子摔到后脑勺后昏迷不醒并且还尿失禁,女童家人便立即将其送往就近医院,可是偏偏在南山大道遇上了晚高峰严重堵车,原本短短几公里的路程,可能需要近20分钟。 20分钟,体会过深圳晚高峰的,倒是没什么大碍,但是对于情况严重的女童以及她的家人而言,可能就是在“抢命”,根本等不了!危急之际,女童的家人便想到了向交警铁骑求助。 接到情报后,深圳交警铁骑立马赶到南山大道,找到女童家人乘坐的小车,兵分两路,一人先行开路,另一人为女童家人引路。所幸,在交警铁骑引领下,仅仅5分钟,女童被及时送达医院就医。 每天上万公里的动态巡逻,不论炎热酷寒,不论刮风下雨,深圳铁骑都会在,只为每一位在路上的你贴心守候。
每位司机开始学车之时,都希望能够遇上聪明点的教练,因为若是遇到一个聪明的教练,也许他会助你早日熟练掌握驾驶技巧,但若是遇上喜欢使“小聪明”的教练,他能教给你的可不一定是“好东西”。 10月22日下午6时2分,深圳交警接报称有一辆粤B牌教练车从商报东路南向行驶,到红荔路东向逆行,造成交通拥堵。深圳交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一调查才发现,这是“老司机”上道,边走捷径边偷笑啊。 深圳交警在此,你就别想再贪一时之快,祸一路之车后溜之大吉,管你什么“蛇皮走位”,统统逃不过交警的“天眼”。深圳交警从视频中看到,该教练车本来从商报东路南向行驶,到红荔路时司机本该右拐西行,但司机贪方便求快捷,便不顾交通规则,决定东向逆行往莲花山方向驶去,当时正值新洲路北行转西,教练车的行为严重影响北转西行,路口拥堵导致约20台车辆缓慢行驶,红荔路东行、东转北车辆受阻,最后教练车“混入”对向车辆,赶上绿灯妄想“逃之夭夭”。 你是贪图捷径逞了一时之快,但逆行、路中间停车、造成路面拥挤,这些事情深圳交警能轻易放过?当然不能!深圳交警迅速将该教练车及驾驶员查获,并依法对教练员处以以下处罚: 1、对其逆行罚款200,扣3分,对其路中间违规停车罚款1000元。 2、停工、停岗参加培训学习,同时,责令所属驾校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使用该教练。 为什么交警说这教练员是使了个“小聪明”呢?因为他这是想利用“借道左转”来一波“移行换位”。在一些左转或直行需求大的路口,绿灯时间老是不够用,所以,就在有条件的出口道为左转车“借”了一条车道作为左转车道!视直行车需求,保留原左转车道或将之改为直行车道。这种办法可以有效提高左转车或直行车的通行能力。这就是“借道左转”! 再来看上面所述教练车,按规定该车到红荔路只能右拐西行后,再掉头回到路口等待直行或左转。但是,眼看前面就是一条左转车道,教练员便使了个“歪脑筋”,直接逆行至“借道左转车道”,妄想直接借助车道“溜之大吉”,贸然驶入车道,结果却造成了来车受阻,该地一度堵车鸣笛,所以“借道左转”可不是说走就能走的呢! 司机们注意了!借道左转车道只能在借道启用时才能使用!启用时指示牌长这样: (图:借道开启) 借道左转车道未启用时贸然驶入车道会有和对向直行车相撞的危险!此外,为了保障安全,夜间时段所有借道左转都是不启用的!未启用时指示牌长这样: (图:借道口关闭为红色) 在待转区等待过程中也应集中注意力,当路口左转信号灯亮绿灯时左转,此时应减慢车速,注意右侧左转车辆,请勿在待转区逗留,更不允许在此车道直行! 深圳交警奉劝各位新老司机,开车上路还是乖乖遵守交通规则,少使“小聪明”,多些安全保障。
一夜之间,龙华福龙路辅道上堆满余泥渣土,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怎么回事?快跟深圳交警一起去看个究竟! (图:堆在路上的余泥渣土) 近日市民举报:龙华区福龙路辅道道路上发现多处大面积余泥渣土占道,导致匝道及周边道路严重拥堵,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深圳交警接报后,快速反应,立即组织警力进行处置,并全面展开侦查工作。经过大量的信息排查和缜密侦查,10月17日上午,成功查扣违法车辆,并将嫌疑人朱某抓获。目前,朱某依法被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 据朱某大哥说,他当天驾车从布龙路出发,想前往部九窝中转站倒废弃物,然而当行驶至福龙路辅道时,看见辅道上木有车辆,一时兴起便把废弃品倒在路边了!这样一来确实是给了自己方便,却不知给别人带来多大的不便!那就好好享受下“班房”10日游吧! 法律小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九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章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市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处以拘留。 任何一位故意损坏交通设施的市民,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请换位思考,时时刻刻务必遵守交通规则。
近日,深圳交警在北环大道设点查车,发现号牌为粤BAD22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超载嫌疑,于是民警将该车拦停,按例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可驾驶人却只提供了行驶证!不仅驾驶证和身份证都没有,身份证号码竟也称不知?于是现场民警将违法驾驶人带回交警部门,交由后期处置组处理。 数小时后,驾驶人提供了名为“黄某强”的驾驶证号码,可当该违法驾驶人带着“黄某强”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准备接受进一步处理时,执法民警通过对证件信息系统查询却发现“黄某强”准驾车型为“C1”,是不能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准驾不符”,这可是要被拘留的! 但除此之外,深圳交警还发现了一个更奇怪的事情!通过系统人像比对,民警发现“黄某强”的驾驶证与现实违法驾驶人的相貌不一致。于是,民警要求该驾驶人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或港澳通行证等有效证件,经过办案民警仔细询问,心生畏惧的违法驾驶人才承认其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并拿出其真正的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 (图:深圳交警对王某进行审讯) 据违法驾驶人王某交代,自己的驾驶证是在2012年因未年审被注销,为了好找工作,就于2014年在外市某地找了个黄牛,付了5000块钱办了“黄某强”的驾驶证,并贴上自己的照片,企图以假乱真! 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处以行政拘留5日、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5日;合并执行拘留20日。并依法对货车超载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违法行为罚款1500元,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合并执行罚款7500元。 在此,深圳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要记得驾驶证年审和换证时间,驾驶证状态异常要通过正常渠道重新恢复,切不可无证驾驶,更不可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上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凡违法,必被抓!切莫心存侥幸,因小失大!
2018年10月13日凌晨,深圳交警在罗湖区人民公园路段开展“猎虎”专项整治行动。凌晨02时53分许,现场民警正在对该路段来往的机动车进行例行检查,发现一辆黑色奔驰轿车未悬挂铁质车牌,仅在车前窗位置悬挂着赣F**369的纸质临时车牌。 凭借夜间查处的经验,民警依例对该车驾驶员进行检查,车窗一摇,一股酒精味扑面而来,只见驾驶人颜某脸色泛红,莫非是“醉猫”上路?现场民警立即提高警惕,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果不其然显示棒亮起红灯!民警依法要求驾驶员熄火下车,接受进一步的酒精检测。可这时,坐在驾驶位上的颜某却迟迟不愿下车接受检查,经过现场民警的多次警告,驾驶员这才下车配合检查。 当民警准备对其采取主动式酒精检测时,驾驶员颜某却不愿意吹气了,多次拒绝吹气检测,现场坦白说自己确实“喝了一点点”。现场民警再次警告后,驾驶员颜某才配合检查,经过主动式酒精检测仪吹气检测,现场吹气结果显示为:169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颜某告诉民警,当晚他和三位朋友在罗湖区某酒店喝酒聊天,期间喝了有半瓶洋酒。凌晨2时50分许,喝多了的颜某准备驾驶悬挂赣F**369的纸质临时车牌机动车返回罗湖区松园路住处,行驶至人民公园路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了。 除了醉酒驾驶,更让交警震惊的是,该奔驰车的临时车号牌还是伪造的!就在对驾驶员及车辆进行检查时,民警发现该黑色轿车的临时车牌中的防伪标志与车管所核发的不太一样,这辆大奔的临时车牌上的字迹竟可以用手轻轻擦掉!经核查,该纸质临时车牌属于伪造临时号牌。 (图:醉驾驾驶员) 颜某自述:使用伪造临时车牌是因为原先临时车牌不慎丢失,自己忙于工作一直没时间前往车管所办理补领手续,又觉得补领期间没有车牌不能上路行驶,于是便动了“歪脑筋”,私自通过街边小广告的进行“地下办理”。 车辆临时号牌作为未取得正式牌照期间的替代证件,等同于常规的正式车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图方便,竟伪造号牌,心存侥幸,竟酒后驾车,一个字!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拘留,并依法对其进行罚款5000元,扣留机动车处理。 交警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开车上路,切勿存在侥幸心理,深圳交警严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什么鬼魅传说,什么魑魅魍魉妖魔,只要违法,通通查处!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平安出行!才是正确的打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