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二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二百元罚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五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五百元罚款。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机动车道内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驾驶机动车走应急车道是会被处罚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或者隧道内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罚款:(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二)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紧急停靠带的。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一次记6分。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行人闯红灯是会被处罚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的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罚款处罚。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电动自行车必须登记上牌方可上路行驶。根据《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要求安装号牌或者过渡期标识,不得故意污损、遮挡。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十三):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附载儿童的,应当确保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根据《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记3分。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9修正)》第二章第九条规定: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五百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改装、加装的装置。
答:尊敬的驾驶人您好,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六条规定,校车需要配备安全设备。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尊敬的驾驶人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未按照规定让行的,处五百元罚款,记三分。
答:尊敬的驾驶人您好,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参与道路赛车。禁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行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处200元罚款,不记分处罚。
答:尊敬的驾驶人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占用导流线行驶的处三百元罚款,记1分,谢谢。
答:尊敬的驾驶人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款,在深圳经济特区内,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一、一年内有本违法行为两次以下的,含两次,处以五百元罚款,记6分; 二、一年内有本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含三次,处以一千元罚款,记6分; 三、一年内有本违法行为五次以上的,含五次,处以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6分。
答:尊敬的驾驶人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内,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不记分,谢谢。
答:尊敬的驾驶人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在深圳经济特区内,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一次变更到不相邻车道的,处以五百元罚款,不记分,谢谢。
答:尊敬的驾驶人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在深圳经济特区内,驾驶机动车手动操作移动电话、电子设备的,处以三百元罚款,并记三分,谢谢。
答:尊敬的驾驶人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以下规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碍公务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用的罚金数额。 五、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 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无论醉驾营运机动车还是非营运机动车的,只要因醉酒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