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保留两年。 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在原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有使用一年以上的,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或者迁出后,系统会自动保留两年(两年内未办理过变更业务的,且原机动车的违章、事故等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保留时限内办理新购车辆(新车、二手车均可)现场登记业务时,向窗口受理人员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答: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进行在线申请。 办理流程: “交管12123”手机 APP→注册登录个人账号→首页点击【更多】进入“业务中心”→选择机动车业务栏中的【申请新车临时号牌】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在线办理。
答: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四条: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五条: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另一方姓名,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经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可以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温馨提示: 对于已经使用机动车号牌号码需要再次使用的,应当再次符合以上条件。
答:通过以下两种渠道在线办理“免检车申领检验标志”业务: 渠道一:“交管12123”手机App 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注册登录后,绑定个人名下机动车,首页点击“更多”进入“业务中心”。选择机动车业务栏的“免检车申领检验标志”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在线办理。 渠道二: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绑定个人名下机动车,点击“机动车业务栏”,选择“申领免检标志”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在线办理。
答:通过以下渠道预约成功后,车主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所预约的办理点进行办理: 渠道一:“深圳交警”或“深圳车管所”微信公众号 关注“深圳交警”或“深圳车管所”微信公众号,注册并登录星级用户平台。点击“更多业务”进入“业务中心”,在机动车业务列表中选择“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选择业务类型“补领”选项,填写相关信息进行预约。 渠道二:深圳交警网上车管所 通过深圳交警网上车管所,点击机动车业务栏中的“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在基本信息下方选择“补领”选项,填写相关信息进行预约。 温馨提示: 1. 车主为个人的不可代办; 2. 如机动车处于抵押状态的,需车主与抵押权人一同前往办理。
答:不可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 未销售、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答:申请机动车的号牌号码互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机动车的号牌号码需要互换,需符合以下情形: (一)两辆机动车在同一辖区车辆管理所登记; (二)两辆机动车属于同一号牌种类; (三)两辆机动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温馨提示: 对于已办理号牌互换的,如需再次申请互换号牌,需使用满一年以上。
答:不可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答:是的,车辆变更颜色后,预约前往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 预约流程: 通过深圳交警网上车管所或关注“深圳车管所”微信公众号,注册并登记个人账户,在机动车业务预约栏中选择“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选择“验车类—车身颜色”,填写相关信息进行预约。 温馨提示: 1.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车身颜色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2. 此业务可代办。代办人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车主为单位需加盖公章);电子委托(通过星级用户申请,代办人获得授权后前往窗口办理业务)。
答:不可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有关规定: 未销售、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答:不需要,但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答:可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 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和纸质检验合格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答: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在线申请。 渠道一:交管12123手机APP。 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注册并登录账号,选择绑定机动车,首页点击更多进入业务中心,在机动车业务栏中选择变更机动车联系方式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在线办理。 渠道二: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打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注册并登录账号,绑定机动车,在机动车业务栏中选择变更联系方式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在线办理。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答:不可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64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答:机动车在抵押登记期间的,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通过以下渠道预约到现场办理业务。 所需资料: 1.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抵押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金融机构通过网上深圳交警下滑至“政务服务”选择“表格下载”中的《机动车授权委托书》下载后填写相关信息并盖银行公章 (抵押权人为企业的需提供)。 预约流程: 通过深圳交警网上车管所或关注“深圳车管所”微信公众号,注册并登录星级用户,在机动车业务预约栏中选择“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预约。 温馨提示: 此业务需车主本人办理。
答:不可以,需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预约后按时前往预约办理点办理。 预约流程: 关注“深圳车管所”微信公众号或登录深圳交警网上车管所-登录星级用户-点击“更多业务”-机动车业务栏-机动车登记证书-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选择“补领”项-填写相关信息进行预约。 温馨提示: (一)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本人办理该业务; (二)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办理补领登记证书业务。 (三)机动车在抵押/质押登记期间的,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质押权人共同申请。
答:是的,前往窗口办理需先通过以下渠道预约。 渠道一:“深圳车管所”微信公众号 关注“深圳车管所”微信公众号,注册并登录星级用户平台,点击更多业务进入“业务中心”,在机动车业务列表中选择“新车核发临牌”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备齐资料按时前往所预约的办理点办理。 渠道二:深圳交警网上车管所 通过深圳交警网上车管所,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在机动车业务栏中选择“新车核发临牌”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备齐资料按时前往所预约的办理点办理。
答:需符合以下要求和规定。 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6.4.41规定: 同轴两侧应装用同一型号、规格和花纹的轮胎,轮胎螺栓、半轴螺栓应齐全、紧固;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为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
答:不可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