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 未销售、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答:提供相关书面承诺可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机动车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十二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答:不需要,但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答: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进行在线申请。 申请流程: 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在首页点击更多进入“业务中心”,在“学习教育业务”中选择“满分教育申请”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在线申请。
答:三次。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有关规定: 未销售、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答:需在加装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备案。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答:需要。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答:可以。 渠道一:“交管12123”手机APP 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首页点击“更多”进入“业务中心”。选择机动车业务栏中的“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在线办理。 渠道二: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 打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在机动车业务栏中选择“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在线办理。
答:需先网上预约,再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原件至所预约的办理点办理。 预约渠道: 渠道一:关注“深圳交警”微信公众号,注册并登录星级用户平台。点击更多业务进入“业务中心”,在机动车业务列表中选择“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预约。 渠道二:通过深圳交警网上车管所,点击机动车业务栏中的“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预约。 温馨提示: 1、此业务无需查验车辆; 2、车主为个人的不可代办; 3、如机动车处于抵押状态的,需要车主与抵押权人一同前往就近车管所现场预约办理补办登记证书。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十二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答:需按规定粘贴或携带。 临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 温馨提示: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保留两年。 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在原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有使用一年以上的,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或者迁出后,系统会自动保留两年(两年内未办理过变更业务的,且原机动车的违章、事故等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保留时限内办理新购车辆(新车、二手车均可)现场登记业务时,向窗口受理人员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答: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进行在线申请。 办理流程: “交管12123”手机 APP→注册登录个人账号→首页点击【更多】进入“业务中心”→选择机动车业务栏中的【申请新车临时号牌】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在线办理。
答: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四条: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五条: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另一方姓名,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经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可以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温馨提示: 对于已经使用机动车号牌号码需要再次使用的,应当再次符合以上条件。
答:通过以下两种渠道在线办理“免检车申领检验标志”业务: 渠道一:“交管12123”手机App 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注册登录后,绑定个人名下机动车,首页点击“更多”进入“业务中心”。选择机动车业务栏的“免检车申领检验标志”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在线办理。 渠道二: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绑定个人名下机动车,点击“机动车业务栏”,选择“申领免检标志”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在线办理。
答:通过以下渠道预约成功后,车主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所预约的办理点进行办理: 渠道一:“深圳交警”或“深圳车管所”微信公众号 关注“深圳交警”或“深圳车管所”微信公众号,注册并登录星级用户平台。点击“更多业务”进入“业务中心”,在机动车业务列表中选择“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选择业务类型“补领”选项,填写相关信息进行预约。 渠道二:深圳交警网上车管所 通过深圳交警网上车管所,点击机动车业务栏中的“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在基本信息下方选择“补领”选项,填写相关信息进行预约。 温馨提示: 1. 车主为个人的不可代办; 2. 如机动车处于抵押状态的,需车主与抵押权人一同前往办理。
答:不可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 未销售、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答: 1. 新车主名下没有在深圳登记的小汽车; 2. 新车主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深圳小汽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温馨提示: 变更后车主如不是深圳户籍,则需提供深圳居住证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