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通过“交管12123”办理。 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后,首页点击更多进入“业务中心”,选择驾驶证业务栏中的“驾驶证补换领-损毁换证”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在线申请。
答:需要更改,并在三十日内申请换发新的驾驶证。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温馨提示: 异地驾驶证的姓名、出生年月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在原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再办理转入。
答:可以,需要先通过“三力”测试。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十四条规定: 年龄在70周岁以上能够通过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答:不可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申请人 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申请年龄条件上限。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答:不需要。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二条规定: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答:可以。 准备好以下资料后,本人持有效内地居民身份证前往办理。 1、请到深圳市联网医院进行驾驶人体检(6个月内有效); 2、前往有资质的相馆或自助设备获取广东省机动车驾驶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答:不可以。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九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答:通过星级用户在线预约成功后,携带资料前往窗口办理。 预约流程: 登录深圳交警网上车管所或者关注“深圳交警”“深圳车管所”微信公众号,注册并登录星级用户。 点击“更多”进入业务中心,在驾驶证业务列表中选择“驾驶证其他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携带资料按时前往预约地点办理。 办事资料: 1. 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 三张白底一寸免冠相片,建议到有资质的相馆或自助设备获取广东省机动车驾驶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6个月内有效)。
答:可以。 办理渠道: 渠道一:“交管12123”手机APP 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首页点击“更多”进入“业务中心”,选择驾驶证业务栏中的“驾驶证补换领-期满换证”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在线申请。 渠道二: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 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点击驾驶证业务栏选择“驾驶证补换领”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在线申请。 温馨提示:驾驶证过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答:可通过以下渠道在线申请。 办理渠道: 渠道一:“交管12123”手机APP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注册登录后,在首页业务栏点击更多,进入“业务中心”。在驾驶证业务栏中选择“延期换领驾驶证”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在线申请。 渠道二: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 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点击驾驶证业务栏,选择延期业务栏中的“延期换证”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在线申请。 温馨提示: 1.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2.可以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答: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属于内地居民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温馨提示: 1、取得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一年内累计居留九十日以上的,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A1、A2、B1的,还应当取得境外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以上。 2、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考试科目一。申领准驾车型为A1、A2、A3、B1或B2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 3、申请人为外国人: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每次入境可停留天数需达到90天(含)以上;居留许可的签发地为广东。 4、申请人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供所在居住国家永久居留许可证明。 5、备齐资料,预约后到咨询台取号等待叫号受理;后续流程以窗口告知为准。 6、机动车驾驶证可选择自取或凭《业务受理凭证》到邮政速递处办理邮寄。
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答: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答:不得超过五次。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四十七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分别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答:有影响,实习期限会延长一年。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九条规定: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答: 可以,驾驶证到期前的90天内可以办理换领驾驶证。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五十七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答:不可以。 根据《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答:不可以。 根据《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答:可以,仅支持深圳核发的驾驶证,需本人持有效内地居民身份证办理。
答:是的。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第七十二条规定: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