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府(不含各区政府)投资且跨行政区的重大项目,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作出许可决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登录我局网站下载或前往我局、辖区交警大队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1)》。 (二)持《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1)》和上述申请材料前往辖区交警大队(联系电话和地址详见附件)征求意见,取得辖区交警大队的同意意见。 (三)涉及交通信控、监控设施损坏或拆迁的,需前往我局科技处与其签署《道路交通监控设施保全承诺书》。 (四)将填写好的《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1)》和上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含《道路交通监控设施保全承诺书》),报送我局行政服务窗口办理,同时领取办文回执。 (五)大型复杂且占道时间较长,我局认为需进行现场勘查的项目,申请单位主动配合我局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查。 (六)涉及道路交通组织调整、道路封闭或对交通运行影响较大的项目,需提前进行公告,公告由我局代拟,申请单位配合。 (七)凭办文回执和与我局科技处签署的《道路交通监控设施保全承诺书》(不涉及交通信控、监控设施调整的,无须提交承诺书),到我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 二、地铁建设工程(含地铁代建工程,不包括前期钻孔勘探和已运营地铁线路的相关工程)按既有绿色审批程序办理。 三、属其它情形的,由辖区交警大队作出许可决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登录我局网站下载或前往辖区交警大队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深圳市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和《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2)》。 (二)将申请资料报送辖区交警大队行政服务窗口办理,须同时领取办文回执。 (三)涉及交通信控、监控设施损坏或拆迁的,需前往我局科技处与其签署《道路交通监控设施保全承诺书》。 (四)大型复杂且占道时间较长,辖区交警大队认为需进行现场勘查的项目,申请单位主动配合辖区交警大队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查。 (五)涉及道路交通组织调整、道路封闭或对交通运行影响较大的项目,需提前进行公告,公告由我局代拟,申请单位配合。 (六)凭办文回执和与我局科技处签署的《道路交通监控设施保全承诺书》(不涉及交通信控、监控设施调整的,无须提交承诺书),到辖区交警大队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
工程延期申请,须提交以下三种资料: 一、书面延期申请报告(原件1份),报告内容须具体说明原已核发《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的时限、延期原由及拟延期时间,并加盖申请单位(人)公章。 二、《道路交通疏解图》,并由申请单位(人)加盖公章或签名确认。 三、已发放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原件)。
申请项目属地铁工程(含地铁代建工程,不包括前期钻孔勘探和已运营地铁线路的相关工程)和市政府(不含各区政府)投资且跨行政区的重大项目,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办理并作出许可。地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行政窗口(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B区西厅综合窗口)。咨询电话:83333333。办理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45(双休日、节假日不办公)。
轮廓标设置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干道的主线,以及其互通立交、服务区、停车场的进出匝道或连接道,应连续设置轮廓标; 二、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其他道路和路段视需要可沿主线两侧连续设置轮廓标;在小半径弯道、连续弯道、视距不良、易发生冲出路侧事故和事故多发等路段,宜结合其他安全设置措施沿主线两侧连续设置轮廓标; 三、高速公路的主线直线段,轮廓标设置间隔一般为50m;附设于护栏上时,其设置间隔可为48m。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干道的主线直线段,轮廓标设置间隔一般为40m。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其他道路的主线直线段,轮廓标设置间隔一般为30m。 四、轮廓标在道路左、右侧对称设置。轮廓标反射器分白色和黄色两种,高速公路、设中央分隔带的整体式一级公路或分离式一级公路,按行车方向,左侧设置黄色轮廓标,右侧设置白色轮廓标;二级和二级以下等级公路,按行车方向左右两侧的轮廓标均为白色。 五、轮廓标的标准设置高度为70cm,最小设置高度为60cm。设置于混凝土基础中的轮廓标,其设置高度(指反射器的中心距路面的高度)应与附着式轮廓标的高度大致相同; 六、轮廓标反射器的安装角度,无论在直线段或曲线段上,应尽可能与司机视线方向垂直。
一、 纵向标线包括: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接近障碍物标线、铁路平交道口标线; 二、 横向标线包括:减速标线; 三、 其他标线包括:立面标记、实体标记。
禁止标线分类如下: 一、纵向禁止标线包括: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禁止停车线; 二、横向禁止标线包括:停止线、停车让行线、减速让行线; 三、其他禁止标线包括: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导流线、网状线、专用车道线、禁止掉头(转弯)线。
指示标线分类如下: 一、纵向标线包括: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潮汐车道线、车行道边缘线、左弯待转区线、路口导向线、导向车道线; 二、横向标线包括:人行横道线、车距确认线; 三、其他标线包括:道路出入口标线、停车位标线、停靠站标线、减速丘标线、导向箭头、路边文字标记、路面图形标记。
道路交通标线按形态分类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线条:施划于路面、缘石或立面上的实线或者虚线; 二、字符:施划于路面上的文字、数字及各种图形、符号; 三、突起路标:安装于路面上用于标示车道分界、边缘、分合流、弯道、危险路段、路宽变化、路面障碍物位置等的反光体或不反光体; 四、轮廓标:安装于道路两侧,用以指示道路边界轮廓、道路的前进方向的反光柱(或反光片)。
道路交通标线按设置分类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纵向标线:沿道路行车方向设置的标线; 二、横向标线:与道路行车方向交叉设置的标线; 三、其他标线:字符标记或其他形式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按功能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指示标线:指示车行道、行车方向、路面边缘、人行道、停车位、停靠站及减速丘等的标线; (二)、禁止标线:告示道路交通的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规定的标线; (三)、警告标线:促使道路使用者了解道路上的特殊情况,提高警觉准备应变防范措施的标线。
交通标志按显示位置分类,分为路侧和车行道上方两种,对应的支撑结构形式为柱式、路侧附着式、悬臂式、门架式、车行道上方附着式。
交通标志形状的一般使用规则如下: (一)正等边三角形:用于警告标志; (二)圆形:用于禁令和指示标志; (三)倒等边三角形:用于“减速让行”禁令标志; (四)八角形:用于“停车让行”禁令标志; (五)叉形:用于“铁路平交道口叉形符号”警告标志; (六)方形:用于指路标志,部分警告、禁令和指示标志,旅游区标志,辅助标志,告示标志等。
一般情况下交通标志颜色的基本含义如下: 一、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用于禁令标志的边框、底色、斜杠,也用于叉形符合和斜杠符号、警告性线形诱导标的底色等; 二、黄色或荧光黄色:表示警告,用于警告标志的底色; 三、蓝色:表示指令、遵循,用于指示标志的底色;表示地名、路线、方向等的行车信息,用于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底色; 四、绿色:表示地名、路线、方向等的行车信息,用于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的底色; 五、棕色:表示旅游区及景点项目的指示,用于旅游区标志的底色; 六、黑色:用于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部分标志的边框; 七、白色:用于标志的底色、文字和图形符号以及部分标志的边框; 八、橙色或荧光橙色:用于道路作业区的警告、指路标志; 九、荧光黄绿色:表示警告,用于注意行人、注意儿童警告标志。
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分类,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一、主标志: (一)警告标志:警告车辆、行人注意道路交通的标志; (二)禁令标志: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三)指示标志:指示车辆、行人应遵循的标志; (四)指路标志: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 (五)旅游区标志: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标志; (六)作业区标志:告知道路作业区通行的标志; (七)告示标志:告知路外设施、安全行驶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标志。 二、辅助标志:附设在主标志下,对其进行辅助说明的标志。
施工告示牌分为行政许可告示牌、交通疏解告示牌、行人绕行告示牌,交通疏解告示牌在需要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更改交通流线时设置,行人绕行告示牌在需要行人更改交通流线时设置。
根据《占道作业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指引(试行)》的规定,在设计车速40km/h的道路进行施工,应设置二级预警提示,第一级设置在占道地点正对来车方向的200米处,第二级设置在占道地点正对来车方向的100米处;在设计车速60km/h的道路进行施工,应设置三级预警提示,第一级设置在占道地点正对来车方向的800米处,第二级设置在占道地点正对来车方向的400米处。第三级设置在占道地点正对来车方向的100米处。
根据《深圳市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引》规定,在设计时速大于100km/h的道路占道施工,应提前在占道地点正对来车方向1.6km处设置第一级预警提示标志;800m处设置第二级预警提示标志;300m处设置第三级预警提示标志。
严格按照《深圳市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引》规定,提前在占道地点正对来车方向800m处设置第一级预警提示标志;400m处设置第二级预警提示标志;100m处设置第三级预警提示标志。
严格按照《深圳市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引》规定,提前在占道地点正对来车方向1km处设置第一级预警提示标志;500m处设置第二级预警提示标志;200m处设置第三级预警提示标志。
严格按照《深圳市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引》规定,提前在占道地点正对来车方向1.6km处设置第一级预警提示标志;800m处设置第二级预警提示标志;300m处设置第三级预警提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