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是无年审也无年检。
答:一是占道施工起点要有人指挥,二是占道工地车辆出入口进出车辆期间要有人指挥,三是占道范围内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作业时要有人指挥。
答:《深圳市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不需要年检或年审。
答:(一)因工程建设确有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制定施工方案。涉及公交线路改变的,该施工方案还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三)对片区路网交通运行影响较大的项目,需由建设单位进行相应的交通评价; (四)涉及道路交通组织调整、道路封闭的、对通行影响较大的情况,需进行公告; (五)许可证到期,但工程未完工,需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
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答:交通标志按显示位置分类,分为路侧和车行道上方两种,对应的支撑结构形式为柱式、路侧附着式、悬臂式、门架式、车行道上方附着式。
答:占道许可证到期,但工程未完工,需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
根据《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0〕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 (一)违反《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或者横破挖掘双向六车道以上主干道的; (二)违反《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的; (三)在已建多功能杆的道路上设置同类杆件的; (四)所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五)工程建设单位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许可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因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申请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确需占用挖掘的有关证明材料,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审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时限内。
当占道施工涉及道路交通组织调整、道路封闭、影响交通时需要进行公告。
答:1、占道施工时,应设置施工围挡。即施工作业控制区周围除留有必要的施工人员、施工车辆进出口通道外,应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板、路栏或锥形交通路标等设施。 2、施工作业控制区围板高度要求。高度不应低于1.8米,距离交叉路口20米范围内,工作区围板0.8米以上的部分应采用通透式围挡。
答:一、设计速度40km/h以下路段,移动式标志车前置距离为30m;二、设计速度40km/h~60km/h路段,移动式标志车前置距离为55m;三、设计速度60km/h以上路段,移动式标志车前置距离为70m。
答:(一)作业车辆警示标志、灯具应符合要求; (二)配置防撞缓冲车或其他防撞缓冲设备; (三)作业起始位置应设置提示牌,沿线可变情报板应同步开展安全提示; (四)作业时间应避开高峰或大流量时段。
答: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的作业,应尽最大可能保证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小于1m,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小于1.5m,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重合时,最小宽度不小于2m。
答:当进行占道作业时,宜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即先设置离作业区远端的设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答:预警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
答:不可以,不能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堆放。
答:夜间占道作业则在300米、50米及作业围挡处增设自发光交通安全设施。
答:凡挖掘道路产生落差的,将采用不低于1.8米且带有反光标识的围板进行连续封闭围挡。
答:该施工方案还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