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深府办规〔2020〕5号)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 (一)违反《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或者横破挖掘双向六车道以上主干道的; (二)违反《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的; (三)在已建多功能杆的道路上设置同类杆件的; (四)所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五)工程建设单位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许可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因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申请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确需占用挖掘的有关证明材料,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审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时限内。
依据《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 (深府办规〔2020〕5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根据《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含住宅区、开发区、工业区内道路等),由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区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