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 (深府办规〔2020〕5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根据《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含住宅区、开发区、工业区内道路等),由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区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