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校车在道路上通行享有特别的优先通行权利,因此也应该履行特别的通行义务。为了保证校车的特别优先通行权利得到落实,也为了监督校车驾驶人履行特别通行义务、不滥用特别优先通行权利,《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校车标牌主要是表明校车已经取得使用许可,且便于交通民警监督检查校车是否按照审批的路线行驶,是否由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申报的校车驾驶人驾驶,是否按照核定的核载人数运载学生。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如果违反规定,可以处200元罚款,对驾驶人记2分。
答:目前,随着物流业的迅速发展,很多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长期不在登记地从事道路运输活动,在驾驶证或者车辆临近检验期限时,需要从营运地返回登记地办理审验业务。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业务,123号令规定将在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运车辆纳入营运地管辖,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所有人首先要向营运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并填报包括营运企业、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这些基本信息开展提示服务和日常教育。在办理备案登记满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办理驾驶证审验和机动车检验。需要提醒的是,备案登记制度只适用于营运驾驶人和货运车辆。对于非营运的小型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在异地进行检验。
答:校车关系到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影响恶劣,公安部124号令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检验和报废等方面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措施。一是校车上牌前必须进行检验。规定校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安全技术性能。二是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规定校车必须每半年参加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考虑到校车一般不涉及跨地区运行,规定校车不得委托异地检验,加强属地管理。三是校车报废要由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校车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杜绝报废校车继续上路行驶。
答: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交管部门。需要提醒的是,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也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交回校车标牌。另外,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124号令规定,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