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 以销售、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答:需按规定粘贴或携带。 临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 温馨提示: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答:仅限车主本人办理年审业务时才可以。 群众在办理交管业务时,可出示电子行驶证办理车辆登记、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业务,无需再提交纸质行驶证,更加便利群众办事,更好服务企业行业发展。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即可申请保留。 (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温馨提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更新指标通过后,在6个月内使用指标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答: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进行在线申领。 登录“ 交管 12123”APP 点击右上方菜单栏选择单位【用户版】中的具体单位→首页下方机动车列表中选择需申领电子行驶证的机动车→进入机动车详细信息页面→点击【电子行驶证】进行申领→系统核对通过即为完成申领。
答: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进行在线申领。 手机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根据提示完成注册及绑定。点击首页右上角的“电子证件凭证”进入“电子凭证”,选择页面中的“检验标志电子凭证”。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审核通过后,就可以生成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 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和纸质检验合格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答:可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 未销售、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答:提供相关书面承诺可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机动车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十二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答:不需要,但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答: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进行在线申请。 申请流程: 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在首页点击更多进入“业务中心”,在“学习教育业务”中选择“满分教育申请”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在线申请。
答:三次。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有关规定: 未销售、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答:需在加装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备案。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答:需要。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答:可以。 渠道一:“交管12123”手机APP 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首页点击“更多”进入“业务中心”。选择机动车业务栏中的“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在线办理。 渠道二: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 打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登录个人账号,在机动车业务栏中选择“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在线办理。
答:需先网上预约,再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原件至所预约的办理点办理。 预约渠道: 渠道一:关注“深圳交警”微信公众号,注册并登录星级用户平台。点击更多业务进入“业务中心”,在机动车业务列表中选择“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预约。 渠道二:通过深圳交警网上车管所,点击机动车业务栏中的“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填写相关信息进行预约。 温馨提示: 1、此业务无需查验车辆; 2、车主为个人的不可代办; 3、如机动车处于抵押状态的,需要车主与抵押权人一同前往就近车管所现场预约办理补办登记证书。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十二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答: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答:需按规定粘贴或携带。 临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 温馨提示: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机动车所有人收到机动车号牌之日起三日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