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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无人处理机动车交通违法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 2024-04-02        [ 内容纠错 ]

  2011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机训、福田、罗湖、盐田、龙岗、龙华、坪山、大鹏、东部大队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依法查扣371辆机动车(附件可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主页https://szjj.sz.gov.cn/ZWGK/TZGG/GGQT/查询相关车辆品牌、悬挂号牌等),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上述车辆相关信息。请当事人(违法行为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相应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将对查扣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不接受处理或无人认领机动车统计表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4年4月1日

相关附件: 附件:逾期不接受处理或无人认领机动车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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