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省道沿线的加油站、停车场、客货运站场等单位,应当在加油站、停车场、客货运站出入口与公路交接处两端设置黄色闪光警示装置或者反光警示桩,并设置减速设施。黄色闪光警示装置或者反光警示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设置警示标志的地方设置广告及其他标牌。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框架下,深圳市委和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制订《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建立的。它的建立体现了深圳市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设。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及路口应当设置清晰、醒目的交通信号;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在高速公路入口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道路限速标志,因路况原因确需减速通行的路段,应当在减速路段前合理距离设置限速标志或者减速警示标志。
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道路交叉路口,以及通道、出入口进入道路的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减速装置。
交通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道路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建议,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下列机动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 (一)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二)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安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和有效: (一)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重型、中型载货汽车还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 (二)拖拉机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红白车身反光标识; (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 (四)校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标识,车身后部喷涂最高行驶限速标识;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后部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具体喷涂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
道路主管部门、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规范要求设定道路通行速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交通监控设备、交通信号等,或者未保持其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 (三)对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作业未依法审批的; (四)未督促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作业单位按期完工的;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疏于监督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七)其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五)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六)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七)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八)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九)未避让持盲杖的盲人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十三)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载人的; (十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未按照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四)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五)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七)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八)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 (九)使用手持电话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十)未按照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或者放大牌号的; (十一)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未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十二)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十三)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 (三)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 (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六)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事故现场而未撤离,导致发生严重阻塞或者次生事故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予以收缴;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六项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三)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四)总质量大于三千五百千克的货车和挂车未按照国家标准在其侧面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 (六)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的; (七)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规定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暂扣三个月驾驶证;有前款规定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未按照规定通行的; (二)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三)未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五)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七)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未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八)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 (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八)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 (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二)仅造成投保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二十年,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