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3年8月31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将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向当事人(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了告知,但仍有部分当事人未按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现敦促上述车辆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下载“交管12123”APP或关注“深圳交警”微信公众号注册星级用户在线处理,或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将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将扣留机动车,并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
经公告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规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加处的罚款及法律后果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及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机动车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未处理名单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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