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20日,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将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向当事人(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了告知,但仍有部分当事人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现敦促上述车辆当事人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将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
经通告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规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加处的罚款及法律后果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及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承担。
特此通告。
附件:机动车交通违法未处理名单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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