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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关于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 2022-04-14        [ 内容纠错 ]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的,应当公告作废。现公告附件所列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2022年第一季度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信息表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2022年4月14日

相关附件: 2022年第一季度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信息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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