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经统计对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决定公告上述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公告作废信息表(2021年第一季度)
2、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公告作废信息表(2021年第二季度)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车辆管理所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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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1年7月关于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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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1-07-08 [ 内容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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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经统计对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决定公告上述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公告作废信息表(2021年第一季度) 2、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公告作废信息表(2021年第二季度)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车辆管理所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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