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注册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深圳交警依照职责,对我市机动车使用年限达到报废标准,以及对逾期超过三个周期未检验的车辆进行强制报废,并予以公告注销。据统计,2024年第四季度,已公告牌证作废的机动车共计2687辆。
下一步,深圳交警将持续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驾驶人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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