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7日11时20分许,徐某献驾驶粤B77258D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龙岗区龙飞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深圳市七大洲运输有限公司路段,右转弯进入停车场时,该车与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由闫某菊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碾压,事故造成闫某菊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深圳交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人员救助及现场勘查工作,并对事故原因及相关主体单位展开深度调查。
深圳交警控制住肇事货车司机徐某献,并调取粤B77258D号车的车内外行车记录仪对其行驶轨迹进行分析。
经查,肇事车辆所属企业定于2月27日下午在龙岗区龙飞大道深圳市七大洲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对企业司机进行纯电动车辆安全操作和注意事项的培训。
2月27日早上,公司负责人提前安排司机将两辆泥头车从惠州开往培训地点,其中一辆就是徐某献驾驶的粤B77258D号车。
车身右侧的视频监控显示:
车辆右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时,死者闫某菊驾驶的自行车刚好行驶至粤B77258D号车的车头位置,随后货车与闫某菊发生碾压。
从肇事货车的行车记录仪清晰可见,徐某献驾驶货车行驶至事发地点右转弯时,车内预警系统及时发出预警提示,提示司机及时查看车辆周边安全情况,而驾驶员丝毫未察觉。
肇事司机借用非机动车道驶入停车场,而此时,闫某菊骑车经过该车车头。一瞬间,悲剧发生。
事发后,深圳交警立即开展亡人事故深度调查,追查涉事企业的监管主体责任。
涉事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经查,肇事车辆所属公司刚成立,尚未办齐“两牌两证”,未正式开展安全生产运营工作。
1、该公司无驾驶员入职岗前培训记录。
2、未安排专人24小时负责GPS监管工作。
3、未对驾驶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
4、公司未对车辆及驾驶员实现有效的监管。
肇事司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肇事司机徐某献于2020年2月20日入职,本身对车辆并不熟悉,事发时也没有意识到车辆的预警提示。在无法确保安全驾驶的情况下,却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前往培训地点。
每一宗严重事故的背后,都存在先兆和隐患。司机无视安全驾驶、交通法规。企业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这些通通都是交通事故的“帮凶”!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安全生产既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又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目前,我市各企业陆续复工复产。深圳交警将加强对货运运输企业的管理,多项措施并行,严防事故发生。
严查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不仅要罚司机,还要罚企业!对所属企业进行责任倒查。
深圳交警再次强调,交通事故猛如虎!与员工安全挂钩的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与路面安全挂钩的是司机的行车责任,与生命安全挂钩的是个人的保护责任。无论是企业负责人、车辆驾驶员亦或是任何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要记住交通安全,不容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