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交警猎虎的深入开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已深入人心,你身边的人喝了酒想开车时,你的反应都会是什么呢?近日,龙岗交警又查获一宗“醉酒驾驶”,车主朱某本人并未开车,但被龙岗交警以“危险驾驶罪共犯”立案查处。
2018年10月12日23时许,王某驾驶粤S1XXXR号小型轿车搭载朱某等一行5人到龙岗欢乐迪KTV。期间,K歌房中歌声嘹亮,把酒碰杯,不甚欢乐,五人喝了十几瓶啤酒,直至13日凌晨2时许一行人才离开。
随后,王某驾车送朱某和张某返回住处。当王某驾驶车辆行至龙盛路附近时,被设点查车的龙岗交警依法查获。驾驶人王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执勤民警依法予以扣留车辆,并以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
经查,喝了酒的车主朱某也在车内,坐副驾驶位。龙岗交警深度调查后发现,朱某明知道王某喝了酒,非但不加劝阻,反倒默许、纵容王某开车。朱某知道自己喝了酒不能开车,太晚代驾也不好叫。就在这时,王某主动请缨,坐上了驾驶位。朱某觉得只要自己没有开车,就不会违法。当民警问到,知不知道王某有无驾驶证时,车主朱某也是给出了不确定的答复:以前看到过他有驾驶证。然而,令人震惊的是,驾驶人王某竟然是无证驾驶!
据驾驶人王某供述,他2008年以前在家乡考过驾驶证,但是因一直未去年审换证,驾驶证可能已被注销。经核查,王某驾驶证确已被注销。目前,车主朱某、驾驶人王某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喝个酒,没有劝阻酒驾,也要株连受罚?车主朱某怎么就成了危险驾驶的共犯呢?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吧!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原来“劝酒、借车”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后见到饮酒驾车的朋友,一定要及时劝阻!切莫成为“帮凶”,小心成为“共犯”!深圳交警温馨提示各位车友要牢记三个不要:
1、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
2、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
3、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
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各位车主还是要引以为戒!劝君莫贪杯中酒,出行安全记在心,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