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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是逃不了的!刑,是更重的!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 2019-03-13        [ 内容纠错 ]

  2019年3月9日23时43分许,曹某伟驾驶粤B7A9K7号小型轿车在宝安区新桥街道中心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棕榈堡花园路段时,车头与由东往西横过人行横道的李某平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平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报警后,深圳交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察,行人李某平已经无生命特征,而更让人疑惑的是,现场民警发现该肇事车辆,停在距离事故现场北侧约160米处辅道内,车辆处于启动状态,但却未发现驾驶员在场。

(图:肇事逃逸车辆)

  民警通过逐一调取查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同时利用该车辆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判断肇事车主住在沙井,根据车辆登记信息上的住址,深圳交警在嫌疑人家中找到曹某伟妻子,并通过其妻子联系上肇事司机。

  2019年3月10日15时40分许,经全力侦查,嫌疑人曹某伟到案!据曹某伟供述,3月9日晚21时20分许,自己一个人在某面馆吃面,没有喝酒,吃完面后回公司与同事喝茶,大概22时许,驾车前往万丰小学附近打印材料,行驶至新桥街道中心路棕榈堡花园路段时,突然看到一行人从人行横道跑过去,曹某伟躲避不及与行人发生碰撞。

  由监控视频中可见,事故发生后,司机曹某伟并未下车查看,而是选择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据曹某伟供述:撞到人后,他从车上看了一下,看到被撞到的行人一动不动,被吓得脑子一片空白,觉得这辈子就毁了,不知道怎么办于是驾车逃跑了!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发生交通事故后,本应第一时间查看人员受伤情况,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报警,而该起事故中曹某伟却选择了逃逸。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若事发后不逃,面临的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逃了,将面临的刑罚只会更重!

  交通事故谁都不愿意发生,可一旦发生要勇于承担责任,千万不可一错再错,选择逃逸,别再像他们一样追悔莫及!请记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肇事逃逸,不管是一天还是两天,不管逃到天涯海角,深圳交警都会将你抓获归案。逃,是逃不了的!刑,是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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