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汽车经销商商会,二手车流通协会,各二手车市场经营公司、二手车经销公司、二手车经纪公司和二手车拍卖公司、新车4S店或经销集团单位、金融抵押机构,其他各相关企业: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印发〈整治车辆和驾驶人业务非法中介进一步落实便民服务措施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0]144号)和省厅交管局《关于规范车管业务代理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广公交(传)字[2010]81号)的规定,结合深圳车管工作实际,现就开展车管业务代办机构及其代办人员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办机构及代理人员的定义、条件和范围
根据省厅交管局上述文件规定,车管业务代理机构是指经本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备公司法人资格、有代理车管业务经营项目的机构,同时,还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代理车管业务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来保证代理业务的正常开展。代理机构应指派与其有劳动合同关系并代表该机构的人员代理车管业务,代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员到车管所进行登记备案。代理机构仅限代理本地行政区域内的车管业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下列代办机构和代办人员进行备案:
(一)专业代办机构的备案范围:二手车市场经营公司、二手车经销公司、二手车经纪公司和二手车拍卖公司、新车4S店或经销集团单位、金融抵押机构等;
(二)独立代办机构的备案范围:推广引导汽车制造企业、客运公司、物流公司等大型企事业单位指定代办人员进行备案,限于代办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名下车辆的车管业务;
(三)代办人员的备案范围:是指与上述代办机构签订的合法劳动雇佣合同,能够代表该机构代理车管业务的人员。
二、车管业务代办机构及其代办人员的备案
根据省厅交管局上述规定,考虑本地实际情况,代办机构递交以下资料向车管所申请备案:
(一)代办机构的备案申请(包括代办单位的基本情况,提供本单位认可的、能够代表本单位代办车管业务的代办人员名单和身份证明信息);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没有代理车管业务经营项目的,在3个月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重新递交备案);
(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书(含国税、地税);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二手车交易服务费);
(六)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
(七)代理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印文样本;
(八)代理人的签名样本。
(九)代理人员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合法劳动雇佣合同(暂未建立劳动雇佣关系的,由代理机构在申请中说明,并承诺其能够代表本机构代办车管业务,3个月内补齐合法的劳动雇佣合同);
(十)《承诺书》。
三、代办机构服务内容和要求
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员在接受委托人委托代理车管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并对所从事代理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理人申办业务时,应佩带由本地车管所认可的统一证件等标识,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业务办理所需的证明、凭证。暂按《深圳市车管业务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未尽事宜在推广实施工作中调整,并另行通知。
本次开展备案工作,9月18日前,各二手车市场经营公司、二手车经销公司、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拍卖公司和客运公司、物流公司等单位备齐资料后先向深圳市二手车流通协会递交资料进行初审,各新车经销集团单位或4S店、金融抵押机构向深圳市汽车经销商会递交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整理后,9月20日前再由两个协会向车管所递交资料。
此通知。
深圳市车管所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