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公交(通)〔2018〕104号
为进一步加强轻型自卸货车管理,规范装载秩序,有效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就严禁擅自改变轻型自卸货车车厢、车体外观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驶的轻型自卸货车,车厢、车体应与车辆登记行驶证显示的车辆外观相片保持一致,严禁擅自加高车厢立柱及加装车厢挡板。
二、已加高车厢立柱及加装车厢挡板的,车辆所有人要于6月30日前自行整改切割,恢复原状。
三、7月1日起,对于上道路行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加高车厢立柱、或加装车厢挡板,在限期内未自行切割、整改恢复原状的,我局将通过视频抓拍和现场执法的方式进行查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对驾驶人处以500元罚款,同时责令恢复原状。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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