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其他公告
关于对轻型自卸货车擅自改变车厢车体外观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严禁上道路行驶的通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 2018-07-03        [ 内容纠错 ]

深公交(通)〔2018〕11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严禁轻型自卸货车擅自改变车厢车体外观的通告》(深公交(通)〔2018〕104号)的要求,7月4日起,我局将对擅自改变车厢、车体外观未自行恢复原状的轻型自卸货车进行查处,并责令在相应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未结束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一律予以从严处罚,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的轻型自卸货车,在我市道路通行必须安装电子标识,已安装电子标识,违反相关禁行、限行规定的,我局将采取“宽严相济”的政策开展执法;未安装电子标识,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我局将严格按照《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关于继续对柴油轻型自卸货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深公交(通)〔2018〕11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于擅自改变车厢、车体外观(加装车厢挡板或加高车厢立柱)的交通违法行为,我局将通过现场查处或电子警察抓拍的方式进行执法,每次处以500元罚款。

  三、因擅自改变车厢、车体外观被查处的轻型自卸货车,须在相应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未结束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一律以未安装电子标识车辆违反禁行、限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每次处以300元罚款、记3分,具体整改期如下:

  (一)第一次违法被现场执法查处的,从被查处的第二天起进行一周时间的整改;

  (二)已有一次以上违法记录但仍未整改,再次被现场执法查处的,从被查处的第二天起进行一个月时间的整改;

  (三)第一次违法被电子警察抓拍的,从当事人缴纳罚款的第二天起进行一周时间的整改;

  (四)已有一次以上违法记录但仍未整改,再次被电子警察抓拍的,从当事人缴纳罚款的第二天起进行一个月时间的整改。

  四、本通告当中,“以上”包括本数。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8年6月29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