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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管理的通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 2019-05-07        [ 内容纠错 ]

深限联〔2019〕10号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限行管理政策,现就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5日起,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执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新国标实施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一系列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获得CCC认证。销售企业因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未取得CCC认证、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应向消费者承担退货等民事责任。

  三、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认电动自行车获得CCC认证并保持产品一致性,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新标准要求。

  四、消费者应当购买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若发现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可积极向市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依法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应当带头使用符合新国标且具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2019年4月15日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新国标电动二轮车。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告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政府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后,按新规定要求执行。

  七、本通告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局警察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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