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1月19日,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将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向当事人(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了告知,但仍有部分当事人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现敦促上述车辆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将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我局将扣留机动车,并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机动车交通违法未处理名单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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