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记录了一批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告知,但仍有部分当事人(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现敦促上述车辆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我局将扣留机动车,并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交通违法未处理需公告的车辆信息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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