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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 2019-03-29        [ 内容纠错 ]

  深公交(通)〔2019〕72号

  为切实控制交通噪音污染,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的措施,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每天0时至24时,在全市范围所有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并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使用符合规定的喇叭和警报器,不是执行紧急任务或交通畅通时不准使用。

  三、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处500元罚款。

  四、本通告自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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