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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以作废以及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或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 2021-02-18        [ 内容纠错 ]

  一、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以下车辆(附件1、2,可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主页查询具体车号、车型等)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我局通过电话、短信或邮寄等方式告知,因机动车所有人在系统申报备案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通知,现公告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罚。

  二、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下列机动车(可登录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主页查询具体车号、车型等)将因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附件3)或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附件4)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机动车所有人在系统申报备案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通知,现公告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及时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逾期我局将依法公告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达到强制报废期止2021年1月

  2.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2021年1月

  3.即将达到强制报废期止2021年5月

  4.即将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2021年5月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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