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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关于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 2017-09-27        [ 内容纠错 ]
  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经依法办理撤销后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现决定公告上述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79 27

相关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撤销公告作废信息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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