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六万元,发放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救助类型有以下二类: 1、垫付抢救费用; 2、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受理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井路699号侦查大队一楼东侧。 三、联系电话:0755-28103212
从2008年4月1日起,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给予救助。
答: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框架下,深圳市委和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制订《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建立的。它的建立体现了深圳市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设。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抢救期结束后的治疗费用。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答: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抢救期结束后的治疗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1)、申请:申请人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2)、受理:经书面审查和实地调查,核实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符合救助条件的,提请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3)、核准、办结:经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给予救助的,在作出同意给予救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受理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6号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518室。 三、联系电话:0755-84469458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6月1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抢救期结束后的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