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知识库 > 交通事故
驾驶机动车有哪些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 2017-12-12        [ 内容纠错 ]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五)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六)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七)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八)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九)未避让持盲杖的盲人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十三)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载人的;

  (十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相关附件: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