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当事人对远程处理的轻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前往事故处理所属辖区大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答:1.下载并注册“交管12123”APP。2.登录后点击网办进度。3.选择数据来源地。4.点击已办结。5.选择需查询的事故查询。
国道、省道沿线的加油站、停车场、客货运站场等单位,应当在加油站、停车场、客货运站出入口与公路交接处两端设置黄色闪光警示装置或者反光警示桩,并设置减速设施。黄色闪光警示装置或者反光警示桩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设置警示标志的地方设置广告及其他标牌。
答:(一)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3日
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示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答:使用轻微交通事故远程处理系统处理完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责任有异议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事故发生地辖区大队申请复核。
答:轻微交通事故远程处理系统的入口在“深圳交警”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后,点击“星级用户”,再点击“轻微交通事故处理”。
答:事故发生时间:7时30分到22时; 事故发生地点:深圳全市道路; 驾驶人(驾驶证)状态:正常; 车辆状态(行驶证)状态:正常; 车辆保险在有效期内; 无人受伤的机动车事故; 现场发生的事故,车辆可移动。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答:(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离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该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书面申请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