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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主管部门、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 2018-06-12        [ 内容纠错 ]

  道路主管部门、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规范要求设定道路通行速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交通监控设备、交通信号等,或者未保持其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

  (三)对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作业未依法审批的;

  (四)未督促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作业单位按期完工的;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疏于监督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七)其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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