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停一停。这条交通口号相信大家,从小学开始就听过了,但即使是这种连小学生都能烂熟于心的道理,有些人却因未能严格遵守,最终酿成惨剧。
2018年7月30日22时10分许,一辆车牌号码为粤BH9145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登良路口时,与正通过路口的自行车相撞,最终自行车骑行者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深圳交警赶赴现场,在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解分析后,最终判定身亡自行车骑行者对本事故负主要责任。
(图:事故现场)
经了解,事发前,驾驶人罗某驾驶粤BH9145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山区后海中心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到了登良路口时,王某骑共享自行车沿登良路南侧的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通过该路口。
可以看到当自行车通过路口时,前方交通信号灯显示为红灯,然而,自行车骑行者并未下车停驶,同时肇事货车也未能及时停刹。
(图:事故瞬间)
当罗某发现正在通过该路口的王某后采取措施紧急制动,避让过程中车辆前部还是与王某及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8月13日死亡。
事故责任认定:
1、自行车主负主要责任
王某驾驶自行车违反右侧通行的原则,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其过错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机动车主负次要责任
罗某驾驶机动车进入禁止通行道路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无论是否有交通信号灯,无论是驾驶人还是行人,过马路时要注意观察,这是从小就该有的意识,可是总有人选择性遗忘,最终才会导致祸不单行。
2018年9月24日15时28分许,车牌号为粤B7S65X号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西乡农贸批发市场路段时,与一辆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最终自行车骑行者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前,电动自行车车主正从菜市场采购返程,可惜,这一天后,他再也无法陪家人吃上热腾腾的饭菜。
事发前,郑某驾驶粤B7S65X号小型轿车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正由北往南行驶至西乡农贸批发市场路段。此时,他并未注意到前方即将出没的电动自行车,而电动自行车驾驶者陈某,也没有充分观察来车情况,便骑行通过路口。
(图:事故路段监控视频)
最终,轿车车头与由西往东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由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陈某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深圳交警赴经现场勘查,并在调查取证后,作出事故责任判定。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时,未注意来车情况,其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郑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状况,疏忽大意,其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
都说马路如虎口,但凡遇到意外事故,非机动车与行人伤亡可能性更大,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那么非机动车与行人如何过马路?
1、先观察后通过
非机动车与行人过马路时,必须通过斑马线,禁止从机动车道中乱穿马路。
在有人行横道信号灯时,按照“红灯停,绿灯行”规则行进;在没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段上,也应从斑马线穿过马路。
2、不要盲目后退
穿越马路时,应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快步通过,不要在斑马线上闲庭信步,以免信号灯结束时,行人还在路面上,与正常通行的机动车发生冲突。
如果红灯亮起时行人仍处于机动车道上,千万不要后退,以免发生危险,而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前行,直至通过路面或在道路中心线等待下一绿灯亮起后再行通过。
3、等待也有学问
在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十字路口处,一般都设有行人等待区,在红灯时,行人应该在等待区等待通行。
此外,在未设等待区的地段等待通过时,行人与非机动车不应靠路边太近,以免机动车右转时,车辆右后轮造成碰撞或碾轧。
4、谨防转弯车辆
车辆行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驾驶盲区,特别是转弯时,驾驶员无法完全顾忌车辆周边情况,此时,距离车辆较近的行人与非机动车一定要注意车辆是否有转向的趋势,避免出现碰撞事故。
各位机动车驾驶员,也别忘了斑马线前礼让行人,记得观察路面提前减速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