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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点条文解读(一)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 2014-03-10        [ 内容纠错 ]
  规范电动自行车行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一、条例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第八十六条: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前,应当公告相关预案,听取公众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开听证。   市政府或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道路交通管制措施且管制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公告道路交通管制预案,听取公众意见。但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管制措施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及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驾驶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以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瓶车等非机动车载人、载物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九条规定处罚。   二、背景解读。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与我市城市特点和居民出行特征不适应;二是与城市发展形态和道路结构不适应;三是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四是发生事故难以处理,给交通管理带来很大困扰;五是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六是可能导致“禁摩”成果丧失;七是违规载人载物,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八是严重影响我市的城市形象。   针对这些问题,《管理条例》出台了针对性措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程序、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市下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时,《管理条例》针对有特殊需求的行业,规定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可以不受禁行限制,兼顾了特殊行业的利益诉求,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以禁限结合的方式,必将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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