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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动车号牌安装使用的通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 2010-07-28        [ 内容纠错 ]

深公交(通)〔2010〕43号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号牌的安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安装标准予以安装、悬挂。

  (一)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段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段的中间或者偏左,应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和号牌的识别。

  (二)号牌安装要保证号牌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并不得倒置,纵向夹角不大于15度。

  (三) 除临时入境车辆号牌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安装时每面至少要用2个统一的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定。

  (四)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要大于5毫米。

  二、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和临时行驶车号牌(也称临时通行牌证),应当分别在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和后挡风玻璃左上角粘贴号牌;货车、牵引车、挂车等无前、后挡风玻璃的车辆应当将号牌复印件过塑后张贴至前、后牌架处,并确保监控设备和目测能够清晰识别。

  三、机动车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被保险杠、梯子扶手、后备轮胎或车厢本身遮挡的,应当及时纠正。

  四、以下情况导致号牌不清晰、不完整、影响识别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更换时,应更换号牌。

  (一)号牌字符被涂改,不能复原;

  (二)号牌字符的反光性能不一致或底色反光不均匀;

  (三)号牌的安装孔损坏或其他物理化学损坏;

  (四)号牌底色或字符颜色有明显褪色;

  (五)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完整;

  (六)其他不符合号牌外观国家标准规定的情形。

  五、违反上述规定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实行。

  特此通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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