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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36811/2025-00128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成文日期: 2025-03-14
名称: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哪些内容: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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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哪些内容:

发布日期:2025-03-14  浏览次数:-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