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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申请条件和程序(2025年)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 2025-12-17        [ 内容纠错 ]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是指经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协助办理部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的服务站点,主要包括新车和二手车服务站、检测站服务站、报废回收企业服务站、金融及保险机构服务站、二手车出口企业服务站、快递配送服务站等。

  【设立条件】

  一、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经营服务范围包含机动车销售、二手车交易、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废机动车回收、金融、保险、汽车出口、快递配送等与机动车和驾驶证相关业务的机构。

  1.申请单位为机动车销售企业的,应为获得机动车生产厂家授权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或摩托车专卖店;

  2.申请单位为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应通过商务部门备案,具备二手车交易经营资质,能独立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场内有经营场所及实际经营二手车交易。

  3.申请单位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应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并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受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4.申请单位为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申请单位应具备独立报废解体机动车资质;

  5.申请单位为金融机构的,应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或汽车金融机构;

  6.申请单位为保险机构的,应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机构;

  7.申请单位是二手车出口企业的,应通过商务部门备案,具备二手车出口资质,可独立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

  8.申请单位是快递企业的,应与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署协议,具备政府公文、证件寄递等政务合作经验和全省覆盖能力。

  9.申请单位为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的,应依法成立,具备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有固定的场所及人员。

  (二)依法纳税及缴纳社会保险金。

  (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单位,三年内无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终止业务办理记录。

  二、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原则上应设在企业主体建筑内或者与主体建筑同一区域的其它固定建筑内,主体建筑及场地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等相关要求。

  (二)设置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对外办证厅。办证厅内应设置开放式柜台,为办事群众提供轮候座椅和文具,并按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设施设置规范》(GA/T963)配置电子显示屏和媒体播放机等交通安全宣传设施。

  (三)设置专门停车区,场地面积应满足实际业务需要,并按规定施划标志标线。

  (四)设置公开栏,将本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业务范围、办理依据、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姓名照片、投诉举报渠道等事项进行公示。

  (五)配置存放业务材料和票据等物品的专用金属文件柜。需要存放牌证、档案等资料设备的,还应设置专门的保管存储柜和专门场所,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六)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需要查验机动车的,应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机动车查验场地设置规范》(GA/T 1772-2021)相关要求设置机动车查验区。机动车查验区应配置不少于1个查验工位,地面为绿底黄线。应确保工作场地采光良好,平坦、硬实,查验区长度、宽度和高度符合相关要求。

  (七)申请设立登记服务站的地址,三年内无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终止业务办理记录。

  三、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设置统一的外观标识

  (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所有背景墙、标牌和指示牌均应采用警蓝色主体底色,指示性文字均应采用白色简体中文。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在场地内设置引导牌,有条件的还可在附近主要路口设置路牌,在主体建筑顶部设置站名灯箱或招牌。

  (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设置统一的外观标识,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应为简称,一般不超过4个汉字)+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名称。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站名标牌应为竖式,可选用木材、型材等硬质材料,高2000mm,宽350mm,门厅较高的,可根据门厅高度同比例放大,悬挂在建筑物入口处右侧。标牌应采用文鼎CS大黑字体竖式书写,分为上下两部分:上部分右侧为“XX市”,左侧为“XX县(市)区”;下部居中对齐为“企业名称(应为简称,一般不超过4个汉字)+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三)办证厅应在背景墙居中离地面1500mm以上高度的墙体上,横向标明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名称;窗口应当为开放式柜台,并在柜台上摆放或在柜台上方悬挂岗位铭牌,统一标识为“业务受理”。

  四、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根据业务需求配备下列设备和系统

  (一)配备能够满足办理业务所需的计算机、条形码阅读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高拍仪、扫码枪、证件专用打印机、照片打印机、塑封机、专用文件柜等设备。

  (二)配备专用的计算机终端设备,安装应用专网服务系统或互联网平台系统。

  (三)业务办理区、查验区以及牌证和档案存储专用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按要求接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综合监管系统。

  (四)协助开展机动车查验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配备查验智能终端、查验工具、视音频记录装置等,安装查验监管系统。

  (五)协助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供自助或者网上缴纳车辆购置税、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便利,实现“一站式”办理。

  五、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机动车和驾驶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上岗前接受相关业务培训、考核合格,从事机动车查验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车型的查验员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和吸毒行为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四)与申请单位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五)无在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终止业务办理的登记服务站就职,并承担责任的记录。

  (六)申请建立新车上牌一件事登记服务站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放宽对场所、外观、配套的要求。

  (七)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还应当符合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关于服务站基本条件、场地、外观、经营情况等方面的要求。

  【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应向所属辖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程序中第四点要求的相关资料。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3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符合规定申请条件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具备的条件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政单位及行业协会协助审核相关资料。

  二、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后7内,对申请单位场地条件进行实地初步勘验,作出勘验结论并制作书面意见表。

  初勘结论为可行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申请单位出具建设指导意见,并确定专人指导建设。建设指导意见应当书面明确载明所需设备、场地、大厅、查验区、档案库房、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建设和验收标准;意见一经发出不得增减内容,确需调整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告知原因和依据。申请单位应按照建设指导意见开展建设、人员培训及专用设备购买等工作。

  勘验结论为不可行的,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设指导意见之日起,按照与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建设时限完成建设。申请单位逾期未完成建设或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该次受理,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请。建设期间,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完成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实际负责人、窗口服务人员、社会化辅助查验员等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筹建完成后,应当书面向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在5日内按照本指引及当地实施细则确定的工作流程和建设指导意见文件的验收标准组织实施验收,并填写验收情况表,作出验收结论。

  通过验收的,在验收情况表上载明情况,在10日内与申请单位签订协议及责任书,确定代办车驾管业务期限为两年,明确业务范围、权限职责、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与赔偿等内容,确定社会化服务机构名称,同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备案;验收不通过的,通知申请单位整改后再次验收。

  对本辖区内代办期满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办理业务期间的服务状况、投诉反馈、及场地、设备、人员、相关资质、评分管理情况等条件组织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签订为期两年协议和责任书并代办业务;复核不合格的,应取消授权,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备案。

  四、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向所属辖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相关材料,并提交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备案。

  (一)申请单位应向所属辖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代办业务的书面申请;

  2.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

  4.申请单位专职代办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及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联系电话;

  5.申请单位授权代办人从事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证明文件;

  6.申请单位的印章印文样本,法定代表人印章印文样本和签名样本,代办人的印章印文样本和签名样本;

  7.申请单位上一年度依法纳税及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

  8.申请单位机动车品牌销售协议书和销售的机动车品牌型号及销售情况、二手车交易经营资质备案文件及交易量情况、二手车出口资质备案文件及出口量情况、快递服务资质文件、报废解体机动车资质文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保险行业文件;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比对上述证明文件的原件,收存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二)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提交下列资料:

  1.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申请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备案的正式文件;

  2.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

  4.申请单位上一年度依法纳税及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

  5.依申请单位种类不同,提交品牌授权书及机动车销售情况,或二手车交易经营资质备案文件及交易量情况、二手车出口资质备案文件及出口量情况、快递服务资质文件、报废解体机动车资质文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保险行业文件等;

  6.验收情况表、申请单位主体建筑外观、业务大厅、查验区、牌证档案保管室、停车场以及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工作人员情况公示栏等相关图片。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代办业务类型变更,或地址变更的,应当报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验收同意后10日内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备案。申请单位经营范围、经营品牌发生变更,影响原批准内容的,申请单位应按本指引要求重新申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备案、授权,并协助完成业务测试,相关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说明:

  所称“3日”“5日”“10日”,是指工作日。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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