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经统计对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决定公告上述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公告作废信息表(2021年第一季度)
2、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公告作废信息表(2021年第二季度)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车辆管理所
2021年7月8日
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公告作废信息表(2021年第一季度).xlsx 附件: 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公告作废信息表(2021年第二季度).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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