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1年3月份关于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4-13    [ 内容纠错 ]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经统计对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决定公告上述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 驾驶证逾期一年以上未换证注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车辆管理所

  2021年4月13日

附件: 驾驶证逾期一年以上未换证注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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