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现公告附件所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2025年4月份注销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证公告作废信息表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5月16日
附件: 2025年4月份注销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证公告作废信息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