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关于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09    [ 内容纠错 ]

  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已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的,应当公告作废。现公告附件所列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1.2024年8月逾期未换证注销驾驶证列表 

  2.2024年第8批因正在执行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须注销驾驶证信息表

  3.2024年8月注销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证列表

  4.2024年涉病人员驾驶证注销列表

  5.2024年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公告作废信息表(第三季度)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2024年9月9日

附件: 1.2024年8月逾期未换证注销驾驶证列表.xls 附件: 2.2024年第8批因正在执行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须注销驾驶证信息表.xls 附件: 3.2024年8月注销校车驾驶资格驾驶证列表.xls 附件: 4.2024年涉病人员驾驶证注销列表.xlsx 附件: 5.2024年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公告作废信息表(第三季度).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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