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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点条文解读(三)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 2014-03-10        [ 内容纠错 ]
  非法营运,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条例相关内容   第四十八条:驾驶营运车辆的人员,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中,应当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任何人不得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   持有非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在本市驾驶营运车辆的人员,应当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本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驾驶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或者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除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外,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受到前款处罚,执行期满后再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备案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背景解读。“黑大巴中巴”、“黑的士”、蓝牌车非法营运,是影响我市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及市场秩序的一大顽疾,屡禁不止(据公开报道资料,仅今年上半年就查处黑大巴中巴277辆、蓝牌车非法营运2269辆、假冒的士136辆)。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打击力度不够,执法缺乏威慑力。市民群众都普遍要求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非法营运既扰乱营运市场秩序,也影响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同时,持普通驾驶证驾驶非营运车(蓝牌车)从事营运活动,超越了法律赋予驾驶人的权利,有必要进行限制,加大打击力度。《管理条例》借鉴香港对蓝牌车非法营运吊证的做法,专门增加了有关打击非法营运的内容,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驾驶营运车辆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任何人不得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违反规定,未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从事营运活动,或者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除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外,由交警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受到前款处罚,执行期满后一年内再次违反的,由交警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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