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说法是如果有交通违法未处理,最好在12月31日前办理,如果拖到明年1月1日后办理,将会按照新的记分标准处理。市交警局昨日证实,该传言系误读,交通违法的实际记分标准,以违法发生的时间为准。
提示一:老违法老标准,新违法新标准
根据规定,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公安部123号令实施后处理的,仍按照原有记分标准记分;2013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才按照新的记分标准记分。例如,某人驾车在2013年1月1日前有1宗冲红灯违法,1月1日后处理的仍只记3分,不会按新标准记6分。
提示二:记入哪个周期以处理时间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在123号令实施后,该违法的记分将会记入处理时所在的记分周期(记分周期为驾驶证“初次领证”之日起的12个月,与自然年度不对应)。如上例情况,该3分将会记在处理时所在的记分周期内。
提示三:降级换证以2013年1月1日后产生的违法记分为依据
201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实行新的记分标准和制度,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由车管所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驾驶人应当按规定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2013年1月1日以后,实习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实行新的记分标准和制度,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A1、A2、A3、B1、B2类驾驶证的,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提示四:记满12分须参加科目一考试
记分周期横跨2013年1月1日的,如果驾驶人排除注销实习证、延长实习期、降级换证情况后,累积记分满12分的,要接受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并参加科目一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