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半年我市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侦破率96%
一、今年上半年死亡事故逃逸案侦破率为96%
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我市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79宗,破获68宗,侦破率为86.08%。其中死亡逃逸25宗,破获24宗,侦破率为96%,同比侦破率上升8.90%。
2012年上半年我市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共77宗,破获71宗,侦破率为92.21%。其中死亡逃逸31宗,破获27宗,侦破率为87.10%。与2011年同比事故逃逸发生数减少19宗,侦破率上升3.67%,其中死亡逃逸案件减少11宗。
在深圳机动车数量激增的现状下,今年上半年逃逸案件发案数与2012年同比基本持平,但在事故总数下降的基础上,逃逸案件发案率则显示略有上升。从近三年(上半年)逃逸案件发案率、破案率同比数据来看,死亡逃逸案件发案数逐年下降(2011年发42宗,2012年发31宗,2013年发25宗),破案率2011年和2012年总体持平,2013年的破案率大幅提升。
二、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原因较多
交通事故发生后是否逃逸,受嫌疑人现场的判断、选择等主观因素影响较大,逃逸案件发案率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是车辆无保险或证照不全。部分肇事车辆因为没有购买商业保险,没有履行正常检验、审核手续,运输车辆没有营运资质或未办理通行证明,驾驶员没有驾驶证或相应车型驾驶资质,甚至无证驾驶,都因为害怕被查处受到严厉处罚以及担心高额赔偿的情况而选择逃逸。今年上半年,涉及车辆无保险或证照不全发生致人死亡逃逸案件有7宗,占已破死亡逃逸案件总数的29.16%。
二是涉酒案件。醉驾入刑后,很多驾驶员产生认识误区,以为自己的酒后驾驶行为会比事故逃逸受到的处罚更加严厉,另外,此类案件保险公司不赔偿,由驾驶人个人承担,以及酒后肇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等问题,肇事者为了掩饰自己喝了酒,以及逃避法律的追究和重大的经济赔偿,导致第一时间选择逃逸。今年上半年,涉嫌酒后驾驶发生致人死亡逃逸案件有5宗,占已破死亡逃逸案件总数的20.83%。
三是外地车辆。外地号牌车辆大量涌入深圳,这些外地车辆发生事故后存在侥幸心理,据统计上半年致人死亡逃逸事故涉及外地牌车辆的共4辆,占已破死亡逃逸案件总数的16.67%。
四是摩托车、电动车。肇事方为电动车、摩托车车主,由于他们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无法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本人又是家里唯一经济支柱,一旦被抓就会导致家庭破裂,所以也会选择逃避责任。今年上半年,涉及摩托车、电动车发生致人死亡逃逸案件有2宗,占已破死亡逃逸案件总数的8.33%。
三、肇事逃逸案件分析
(一)外部因素分析
1、夜间、凌晨是事故逃逸高发时段。由于夜间、凌晨时段路面的交通管理相对薄弱,加之路面上光线昏暗,路上行人稀少,肇事司机易产生侥幸心理,夜间和凌晨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多于白天。据统计,今年发生的死亡逃逸案中19宗发生在21时至次日8时,约占死亡逃逸案件总数的76%。
2、发案与天气关系不大。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受雨、雾等能见度底的恶劣天气影响不大。据统计,我市25宗死亡逃逸案件有20宗发生在晴天,仅有5宗发生在阴雨天。
(二)肇事司机分析
1、年龄以20岁至40岁区间占总人数70%以上。据统计,死亡逃逸案件中嫌疑人年龄:21-30岁有10宗,31-40岁有8宗,41-50岁有4宗,51-60岁有1宗,20岁及以下1宗。
2、低学历。学历以初中、高中甚至小学学历为主,大学以上学历比率极低。致人死亡逃逸案件嫌疑人学历统计:初中学历的有17宗,小学学历2宗,高中学历2宗,大专以上学历3宗。
3、性别。致人死亡逃逸事故肇事司机均为男性。
(三) 肇事车辆类型分析
致人死亡的逃逸案件中,机动车直接跟行人发生碰撞的案件数最多,有14宗,占死亡逃逸案件总数的56%;机动车与自行车4宗,机动车与机动车1宗,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2宗,电动自行车与行人1宗,三轮摩托车与自行车1宗,其它2宗(单方事故,小车驾驶员弃车逃逸)。
致行人死亡的逃逸案件共有15宗,占死亡逃逸案件总数的60%;涉及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的案件共8宗,占死亡逃逸案件总数的32%。
(四)逃逸司机心理分析
1、恐慌心理
部分司机因为发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后,情绪比较紧张,慌乱,害怕自己要承担重大的经济赔偿或者要坐牢,不敢面对自己的错失行为,于是想到了逃亡,觉得逃跑总比坐牢好。
2、侥幸心理
肇事者因为存有侥幸心理,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责任逃离了现场。特别在地点偏僻、光线较暗、行人较少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自认为交警是不可能查明事故的原因以及没有足够的证据去侦破案件,从而选择铤而走险,一走了之。
五、提供逃逸案件线索有奖
2013年上半年,共有16宗逃逸案件获得群众的线索举报,经办案部门核实后共有18人获得举报奖励金,共发放奖励金人民币74000元。对于市民提供线索的将予以一定奖励:
1、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不超过1000元。
2、发生伤人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不超过2000元。
3、发生重大死亡(1-2人)逃逸案件的,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不超过5000元。
4、发生特大死亡3人以上逃逸案件的,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10000元至20000元。
5、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共同举报的,按事故等级奖金分摊。
6、对协助破案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当地公安机关给予1000元至5000元奖励金。
7、对有重大影响的特殊逃逸案件由分管业务的支队领导审批,提交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深圳市交通肇事逃逸与未逃逸法律后果区别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与否面临的事故认定、法律后果及保险理赔等方面均有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通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1、交通肇事逃逸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交通肇事未逃逸的,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分为无责、次要、同等、主要和全部责任。
(二)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追刑标准、刑期严于未逃逸
1、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①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
②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因逃逸致人死亡(逃逸后,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交通肇事未逃逸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①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
②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
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
(三)交通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一律拘留
1、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①驾驶非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②驾驶机动车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③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两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2、交通肇事未逃逸的,仅对事故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四)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终生禁驾
1、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
2、交通肇事未逃逸的,如构成犯罪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2年后可重新申领。
(五)交通肇事逃逸的商业险不赔
1、交通肇事逃逸的,商业险不赔,仅获赔交强险。
2、交通肇事未逃逸的,正常赔付,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身险、乘客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