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10日;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10日;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10日;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10日。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36811/2021-00401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29 |
名称: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几日?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6-29 | |
主题词: |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10日;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10日;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10日;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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