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36811/2024-0042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成文日期: 2024-08-29
名称: 驾驶机动车在与对向行驶的车辆交汇时我直接打开远光灯是否会被交警处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8-30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驾驶机动车在与对向行驶的车辆交汇时我直接打开远光灯是否会被交警处罚?

发布日期:2024-08-30  浏览次数:-

  答: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使用远光灯的,处五百元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一次记1分。